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榆政办发〔2012〕52号
颁布日期:2012-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规范和加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发〔2011〕62号)要求,制定本规则。

一、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负责市政府特定法律事务的咨询服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法律顾问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行政复议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为市政府拟发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四)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是:

(一)联系、指导法律顾问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二)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三)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大专院校、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中聘请法律顾问。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并在所从事的律师、法律教学、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人士。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聘任,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解聘法律顾问。

五、根据案情需要,市政府法制办可以临时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六、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定职责或行政决策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提供意见和建议。

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意见。

七、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应当由市政府法制办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八、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九、法律顾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制办的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无关的活动。

十、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对涉及法律事务或重大案件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处理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经费。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十一、本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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