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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2013年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等 | 文号:沪民优发〔2013〕11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2013年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若干意见》(沪委发[2011]24号)规定“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
2013年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88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0.9%。
现根据市委文件的规定及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数,2013年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由2012年的29588元调整为32813元。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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