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死亡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时如何确定被申请人户名的批复

颁布单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死亡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时如何确定被申请人户名的批复

沪房管征〔2012〕382号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死亡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时如何确定被申请人户名的请示》(徐房管〔2012〕1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屋拆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被申请人死亡的,裁决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如被申请人系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将其同住人列为被申请人,并在同住人姓名后加注“户”字;如被申请人系房屋产权人,可以将其继承人列为被申请人,并在继承人姓名后加注“户”字。裁决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上述同住人或者继承人履行裁决书明确的义务。

特此批复。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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