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直属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直属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 颁布单位: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文号:沪教委法〔20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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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直属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法制建设,有效推进直属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开展,现就两委直属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直属单位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求,加快推进本市教育系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对推动两委直属单位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有效防范直属单位工作的法律风险,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立直属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应当紧紧围绕上海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大局,通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发挥执业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为直属单位依法、规范、有效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合理配置原则。要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及业务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同时要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需求,选择具备相应专长和资质的执业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2.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法律顾问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优势和职业特性,共同促进直属单位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3.监督保障原则。要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定期与法律顾问所在单位联系等方式,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监督。同时,要确定固定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员,加强日常沟通,强化业务指导,为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工作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三、实施方式
直属单位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资质,在所从事的法律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且熟悉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灵活采用以下方式选择法律服务。
(一)“专门法律顾问”模式。对法律服务需求个性化较强、法律服务需求量较多的单位,可以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自主选聘具有资质的执业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本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聘请方式和结算标准,由直属单位和法律顾问单位依法协商确定,并应当自聘请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聘请合同报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法律顾问团”模式。组建“两委直属单位法律顾问团”,由市教委统一聘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统一管理。对于法律事务需求量不多、法律服务个性化需求并不突出的单位,在有法律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寻求“顾问团”的法律服务。对采用“专门法律顾问”模式的直属单位,在遇到特殊法律问题难以处理时,也可寻求“法律顾问团”的法律服务。各直属单位寻求“法律顾问团”专门法律服务的费用自理。
四、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
(一)直属单位法律顾问可以负责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参与直属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风险评估;
2.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直属单位规章制度;
3.参与直属单位信访接待;
4.参与处置直属单位重大突发事件;
5.解答直属单位法律咨询,代写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参与谈判、调解;
6.协助直属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7.接受直属单位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
8.办理直属单位其他法律事务。
(二)直属单位法律顾问需遵守以下服务要求:
1.诚信尽责。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审慎负责,向聘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保守秘密。应当保守在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在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3.接受监督。既要接受聘请单位的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又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指导监督。法律顾问对聘请单位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推动两委直属单位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服务效能的重要手段。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由两委“直管办”领导直属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市教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2.抓好落实,注重实效。各直属单位要树立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服务大局、奉献社会的理念,根据直属单位业务发展和法律需求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配合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本单位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及时总结,完善考评。各直属单位要在推进法律顾问制度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将相关情况及时向两委“直管办”报告。两委“直管办”将不断加强对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培训、跟踪、督查、考核及情况通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不断完善两委直属单位法律顾问制度。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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