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津国土房规〔2012〕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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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直属单位: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超过法定有效期,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重新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6日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和规范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相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各种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布局和方向相衔接。
河流、水系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实施规划工作情况。
第六条本市鼓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保护的要求、以及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保证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
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十条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任务是:综合平衡全市各类用地的供给和需求,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协调全局性重大用地关系,统筹安排全市各类各业用地,确定不同类型地区土地利用的方向、目标和政策,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远期与近期的关系,指导滨海新区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研究影响土地利用的自然、经济、社会和环境条件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分析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和潜力,预测各地区、各类用地的需求及变化;
(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方针和近期任务;
(三)综合平衡土地总供给和总需求,提出土地利用结构控制指标和用地政策;
(四)划分土地利用综合分区,确定各综合分区土地利用方向和管控措施;
(五)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占补平衡目标,并分解到区(县);
(六)确定全市城乡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方向,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七)安排国家和市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用地布局;
(八)确定土地整治重点项目;
(九)提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用地格局、模式及分类管控措施;
(十)制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规划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土地利用总体格局图、土地利用综合分区图、交通路网规划图、生态用地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近期土地利用规划图等。
图件比例尺为1:100000至1:200000。
第十三条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任务是:综合平衡滨海新区内各类用地的供给和需求,协调滨海新区内不同行政区和功能区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第十四条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研究影响滨海新区自然、经济、社会和环境条件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分析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和潜力,预测各类用地的需求及变化;
(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方针和近期任务;
(三)综合平衡土地供给和需求,提出土地利用结构控制指标和用地政策;
(四)划分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占补平衡目标;
(六)确定滨海新区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方向,划定各功能区用地界限;
(七)统筹安排滨海新区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用地布局;
(八)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措施;
(九)提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用地指标,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
(十)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规划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战略格局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综合交通规划图、生态用地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等。
图件比例尺为1:50000至1:100000。
第十六条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任务是:根据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上级规划要求,综合平衡区县内各类用地的供给和需求,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划定土地用途区,安排重点项目的类型、规模、范围和时序,为利用土地和审批各类土地利用项目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分析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和潜力,预测各类用地的需求及变化;
(二)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任务,协调上下级规划;
(三)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和近期任务;
(四)综合平衡土地供给和需求,确定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五)安排各区县土地利用结构、布局、规模和用地管理措施;
(六)划分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七)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明确管制规则;
(八)确定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用地布局;
(九)确定土地整治目标和重点区域;
(十)提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用地指标、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
(十一)分解下达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确定乡(镇)土地利用的方向和管制规则;
(十二)制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区(县)规划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土地整治规划图、生态用地规划图等。
图件比例尺为1:50000。
第十九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任务是:综合确定土地利用目标、发展方向和各类用地指标,重点安排好耕地和基本农田、村镇建设用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制定土地整治措施。
第二十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分析土地利用状况;
(二)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任务,确定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三)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划定基本农田图斑,落实到村;
(四)根据土地使用条件,划定基本农田、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安排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五)落实建设用地管制区域到实地,明确管制细则;
(六)安排土地整治重点区域,明确土地整治措施;
(七)明确村土地利用调控方向,确定各村农村居民点面积;
(八)制定近期土地利用规划;
(九)制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
规划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土地整治规划图。
图件比例尺为1:10000。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滨海新区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滨海新区有关部门编制,并征求市滨海委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同意后组织编制,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滨海新区、区(县)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制,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必须确保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用地控制指标不变。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做出相应调整,并由下一级人民政府将调整后的规划成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编制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
调整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采取论证、公示或者听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章规划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的人民政府应当在60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分区、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其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告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收集、整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文件、资料,并立卷、归档。保证档案齐全、完整和真实。
规划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批复文件、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图件、听证纪要,以及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其他文件。
编制和调整滨海新区、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一个月内,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将规划档案上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严格落实国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相适应的数据库建设、维护和更新长效机制。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滨海新区、各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库、维护和更新的组织指导,严格规范数据的检查和汇交,保障成果质量。
滨海新区、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同时,应开展规划数据库建设,保证规划成果审批与规划数据库建设任务同步完成。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至2017年9月14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规〔2007〕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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