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油柴油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油柴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津党发〔2013〕19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31日起,在我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油、柴油。

油品质量升级是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天津的重要举措。市有关部门、各油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加油站及有关油品销售单位要积极做好工作,减少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油与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标准车用柴油的库存,确保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油、柴油的生产、供应、销售。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油、柴油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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