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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补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补助标准的通知
藏政发〔2013〕2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农村五保户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影响而降低,进一步巩固我区农村综合改革成果,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让广大农村五保户群众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经2013年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将我区农村五保户供养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4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2600元。
2003年以前农村五保户供养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2003年以后新增五保户供养补助所需资金,仍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户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藏财综字〔2007〕74号)“地(市)承担30%,县财政承担70%”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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