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开展12315五进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阿行署办〔2011〕144号
颁布日期:2011-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开展12315五进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行署办〔2011〕1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单位:

《阿克苏地区开展“12315”“五进”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阿克苏地区开展“12315”“五进”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消费维权网络,全面提升消费维权水平,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按照“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的建设要求,进一步拓宽消费维权渠道,创新消费维权理念,全面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水平,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降低消费侵权和引发消费争议,进一步将消费维权网络向企业、商场(超市)、市场、景区、学校延伸,不断优化地区经济发展环境和消费环境。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一会两站”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阿行署办〔2009〕107号)精神,在已建立的“一会两站”消费维权网络基础上,结合“12315”“五进”工作,进一步将消费维权网络向企业、商场(超市)、市场、景区、学校延伸,设立统一规范,运转协调的“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逐步建立覆盖全面的“一会三站”消费维权组织网络。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站范围

1.通信、邮政、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行业,商品供货和售后服务机构、宾馆、饭店、机场、车站等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服务场所;

2.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3.经营摊位在100个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

4.地区范围内所有的旅游景区;

5.地区范围内所有的学校;

(二)建站条件

1.一个相对固定场所;

2.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3.一块标识标志牌;

4.一块宣传栏;

5.一部固定电话;

6.一台计算机;

7.一本受理和处理投诉登记簿;

8.一套受理和处理投诉的工作制度。

(三)标识标志

标明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名称、维权工作人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统一电话号码(12315),辖区工商所责任区监管执法人员的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

(四)工作步骤

1.安排部署(9月30日前)

各县(市)成立“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各项具体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教育、旅游等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能,配合工商部门对辖区“12315”“五进”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12315”“五进”工作的设立范围和具体条件进行摸底调查、统计汇总,确定“12315”“五进”工作创建数量。

2.积极开展创建活动(10月1日至10月31日)

教育、旅游等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能,配合工商部门在各自辖区开展创建工作,按照“消费维权服务站”八个创建标准开展创建工作。

3.考核验收(10月31日至11月30日)

地区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县(市)开展“12315”“五进”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适时对全地区创建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12315”“五进”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消协组织“服务民生、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按照地区要求,尽快制定下发县(市)“12315”“五进”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安排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二)加强引导、注重质量。各县(市)在创建工作中应结合各自优势,注重引导,树立精品意识,通过创建起点较高的试点单位,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加以推进,带动其他创建单位一同开展创建工作。阿克苏市可在条件较好的企业、商场(超市)实施,库车县、拜城县可在企业先行实施,温宿县可在景区先行开展创建工作。

(三)加强创建、发挥作用。将“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向供电、供气、供水等公共服务行业,宾馆、机场、车站等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服务场所延伸,可及时化解消费争议,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消费维权形象。各县(市)消费者协会要充分发挥创建后的辅导培训、沟通联络作用,定期对维权工作人员进行维权业务及技能培训,确保其作用发挥。

附件:1.“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

2.“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登记簿

3.“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投诉情况汇总表

4.“消费维权服务站”信息登记表

5.“消费维权服务站”信息登记汇总表

6.“12315”“五进”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

登记人:登记日期:年月日

投诉人姓名:

地址:

联系方式:

消费日期:

商品/服务名称:

金额(元):

投诉内容:

(可另附页)

处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投诉人意见:

投诉人(签字):年月日

*此表由经营者填写并留存。

附件2:

“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登记簿

填报单位:填报人:

编号

投诉人姓名

联系方式

投诉日期

投诉事由

涉及金额

处理结果

备注

*此表由经营者填写并留存。

附件3:

“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投诉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项目

类型

受理消费投诉数量(件)

争议金额(元)

双方和解数量(件)

和解率(%)

商场

超市

市场

企业

景区

合计

*此表由经营者填写,并于每季度下月10日前填报上季度数据,报送辖区工商所。由辖区工商所汇总并将相关信息填入《“12315”“五进”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6)。

附件4:

“消费维权服务站”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所进经营主体全称

经营主体类型

地址

法人代表

“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时间

“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数量(人)

“消费维权服务站”负责人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

辖区工商所及联系人

工商所名称

所长姓名

联系人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

此表由辖区工商所填写留存,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附件5:

“消费维权服务站”信息登记汇总表

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编号

所进经营主

体的名称

经营主体类型

地址

法人代表

“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时间

“消费维权服务站”负责人姓名

联系

电话

辖区工商

所联系人

备注

*此表由辖区工商所填写留存,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附件6:

“12315”“五进”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人:

项目

类型

应建“消费维权服务站”数量(个)

已建“消费维权服务站”数量(个)

受理投诉案件(件)

争议金额(元)

双方和解数量(件)

和解率(%)

商场

超市

市场

企业

景区

其他

合计

*此表由辖区工商所填写,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录入《全国“一会两站”和“12315”“五进”名录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再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该信息网络系统和书面两种形式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数据和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数据,并按时限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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