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09]140号
颁布日期:2009-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1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州农村特困家庭实际困难,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村特

困群体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

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

〔2007〕86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目标任务:通过在全州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

牧区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牧区贫

困人口温饱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总体要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县市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对

象范围。同时,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单,保

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标准随着农村经济发

展逐步提高,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坚持资金保障

与农村各项政策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做到政府保障与劳动自

救、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

脱贫致富。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常年居住在我州农牧区并有本地农业

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当年农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农牧区居民。主要包括:因病、残、年老体弱、部分或全

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因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

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困难家庭;因突发事件导致

生活困难的家庭;居住在高寒山区和沙漠边缘荒漠地带,因生存条件

恶劣造成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不列入保障范围的情况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

力造成生活困难;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赴外地学

习的在校生除外);参与吸毒、赌博、嫖娼、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

参加零散朝觐;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牧区

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

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00

元/年/人,对保障对象采取“实际补差”的办法,即确定农村低保对

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后,与保障标准差多少补多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应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年

从事各种生产和非生产经营活动全年所得货币收入与实物收入扣除成

本后的总和。主要包括:家庭成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等农

牧业生产劳动扣除生产成本获得的纯收入;家庭成员从事加工业、运

输、饮食服务业、劳务等收入;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租赁转

让所得、参加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接受赠予和偶然所得等收入;

政府各种救助款物和生产经营奖励性补贴;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

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费及遗属补助费等;其它应当计入的

家庭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

金、补助金等;计划生育、教育、见义勇为等获得各种荣誉的奖励;

农村“三老”人员补助;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

属享受的补助金、保险金、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医疗救助金;政府规定的不计入家庭

收入的其它项目。

三、认真做好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工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除上级给予的补助外,由州、县市财政按

一定比例补足,并分级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

位。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各级财政要建立农村最低

生活保障财政资金专户,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

财政、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

况,确保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村民委员会低保评议小组

初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

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表》,由村民委员会低保评议小组签

署评议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上报申请材料,组

织乡镇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评审,在乡镇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乡镇人

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由乡

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县市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县市低保

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材料再次审核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符合条件的

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

处理。

农村低保金的发放由县市民政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低保对象人

数、标准、金额。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实

行“一卡通”按季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

审核一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调查了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状况,根据其家庭经济状

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保障

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影响面大,政策性强。各县市要

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和考核内容;要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

要,安排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实

施。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指

导,积极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保证农村最

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有效落实,促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抓好资金落实,及时拨付农村低保所需资金,制定农村低

保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农业等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套救助工作,不断增

强社会救助的针对性,提高救助工作的整体效果。宣传部门要通过多

种渠道,采取有效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

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社会关心帮助特困群体的良好氛围。各县

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管,定期组织检

查,定期报告工作情况,依法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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