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政办发[2009]6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
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3号)精神,现就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
业工作的首位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
业工作,事关民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各部门要站在实
施人才强州战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大中专院校毕
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摆在
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
施,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全州各级劳动保障、人事、
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
责任。各大中专院校要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
服务工作。要大力开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大中
专院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大中
专院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二、充分发挥各类企业在吸纳和稳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中的
主体作用
(一)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
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努力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吸纳大中专院
校毕业生就业。对招用就业困难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招用登记失业大中专院校毕
业生达到15%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
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已完备
就业手续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
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要依法加
强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督
检查,切实维护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支持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所
在地大企业、大集团要发挥带头作用,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创造条
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困难企业
稳定员工队伍,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大中专院校毕
业生技术骨干,对当年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达到30人以上、签订三
年劳动合同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可在2009年内给
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时,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
训的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资金补贴。
充分发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科技企业以及政府投
资的重大项目集中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紧密结合企业
发展规划,摸清用人需求,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按规定给予
培训补贴。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大中
专院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
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聘用
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
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积极鼓励和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拓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鼓励大中
专院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
伍。要通过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
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为村级卫生机构配备合格的医疗卫生人员。鼓
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加新农村建设和“三高”农业生产,在塑料大
棚生产中,每个塑料大棚可吸纳3—4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资
由企业发放。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领办养殖业、种植业和林果业生
产经营组织。各乡镇、社区要选派正式干部统一组织未就业大中专院
校毕业生成立驻村工作组到村工作服务1—2年,期满后可派到当地村
任职。
各县市要在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
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积极开发和购买适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
业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他们到城乡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
薪酬和生活补助,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
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库尔勒市
及焉耆、博湖、和静、和硕、尉犁等县公益性岗位安置少数民族大中
专院校毕业生不低于公益性岗位总量的40%,轮台、若羌、且末等县安
置少数民族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低于公益性岗位总量60%。
(二)加大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汉语培训力度。组织少数民族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加一年的汉语培训,鼓励他们面向基层,投身教
育,成为学前班、小学汉语教育的重要师资力量。
(三)落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就业的相关政策。在且
末县、若羌县、和静县巴音布鲁克等条件艰苦的五类地区工作满一年
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后,享受人事部门的特殊优惠政策。
四、积极鼓励和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大中专院校必须将创业培训和创业实
训引入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有条件的院校要建立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训
基地,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大中专学生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学
生创新精神,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积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
大学生走上自主创业之路。登记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的,按规定给予1000元创业培训补贴。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登记失
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培训班,在开班前按培训计划人员数预拨50%培
训费,培训合格后50%以上学员办理营业执照的,再拨付剩余50%的培
训费。
(二)加大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
和自治区有关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对毕业2
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从登记之日起
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大
中专院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小
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
组织起来就业10人以上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
贷款全额贴息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
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其申请小额贷款的最高额提高到10万元,贷款
期限最长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大中专院
校毕业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人或其亲属、亲友的房屋(房产
证)、存款、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
价证券,按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可,均可做为抵(质)押品。对需
提供反担保的创业人员可用应收帐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
产或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信用社区推荐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
保贷款可免予反担保。对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每年依
据创业者的经营收入证明、完税证明及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
况进行奖励性补贴。
(三)积极推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2009年,
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创办1个创业孵化
基地,每个创业孵化基地接受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户数达到10户以
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
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申请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
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
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
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符合要求的,科技、发改、财政等部
门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依法经具
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股份,但
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四)强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为大中专院校毕业
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
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帮助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高创业
成功率。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多渠道筹集创业专项资金,降低创业门槛,
简化创业程序,为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融资服务。鼓励
和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大力提升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加大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大中专院
校学生毕业前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大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
证书”制度的力度,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通
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
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完善本地生源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本
地生源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丰富职业经历,提高
职业技能,促进顺利就业。2009年,重点面向现代服务业、师范类、
医疗类、综合类等行业,新建42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其中:州本级10家、库尔勒市8家、其他县各3家,进一步扩大进入基
地见习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数量。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同级财政
各按当年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比例为每名见习大中专院校毕
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对当年提供50个以上见习岗位、签订一年以
上见习合同并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除享受缓、降社会保险的扶持政
策外,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要进一步加强见习工作管理,建立见
习岗位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见习单位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签订见习合
同,鼓励见习单位优先招用见习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积极推进校企合
作,通过实施半工半读、实习实训、产学结合和定单式培养模式,建
立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训示范基地,对培训并留用一定数量本地生源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实训示范基地,给予一定奖励。
六、着力强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整合各级各类
人力资源市场资源,完善服务内容和服务功能,密切大中专院校和企
业的联系,立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积极组织
开展面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切实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
业和用人单位选人搭建优质、高效的市场服务平台。坚持以院校、用
人单位、相关部门和县市、街道、社区为基点,积极与自治区相关网
站实现有效对接,发挥我州各县市人力资源市场的作用,形成内容丰
富、形式多样、覆盖全州的就业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各类民营人
才中介服务和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
每免费介绍1名登记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
劳动合同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给予职业介
绍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职业
中介行为,加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障,切实维护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
业权益。
(二)提升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水平。完善政府各职
能部门、大中专院校和企业三方联动机制,密切政府各职能部门、大
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与学校就业指导部门、企业人力资源部
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形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合力。深入开
展“就业服务校园行”活动,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搭建更加广阔的就
业服务平台。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在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为大中
专院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培训、档案
保管等免费服务措施。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以及自谋职
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要积极提供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
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建立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调查与
预警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为有效促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决策依据。建立和完善人力资
源市场信息分析发布制度,加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市场需求状况分析,
积极收集岗位需求信息,不断满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求职需求。
七、切实做好困难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一)强化离校后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对回到
我州未就业的本地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要摸清底数,建立实名登
记制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档案托管等服务,
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于登
记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要将其纳入我州登记失业人员的扶持政
策体系。
(二)扎实推进困难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通过实施
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
确保回到我州的本地生源就业困难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当年全部实现就
业。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要免收困难家
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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