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14]23号
颁布日期:2014-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州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

自治州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36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州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有力打击非法集资洁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州非法集资形势和打击处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目的

通过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全面摸清我州非法集资现状.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消除非法集资案件风险隐患。同时,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形成打击非法集资行业监管联动机制,提高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确保自治州金融与社会稳定。

二、排查范围

(一)重点领域

1.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

2.担保、小额贷款、投资咨询、保险代理、房地产中介及第三方理财信用中介机构;

3.股权投资、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高科技开发等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

4.各类涉农互助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组织;

5.本地其他新兴金融创新及高风险行业企业;

6.非法集资活动高发地区户籍人员在本地注册登记的高风险行业企业、外地高风险行业企业在本地所设立分支机构。

(二)排查重点

1.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与注册登记不符,违规设立和使用账外账户;

2.违规、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

3.未经批准发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理财产品;

4.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清理排查工作,自治州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民政、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行业主(监)管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非法集资专项凤险排查的组织领导,安排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具体实施,落实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妥善处置风险隐患。

(二)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1.宣传部门负责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开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工作。

2.商务部门负责对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等行业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排查。

3.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公司以返租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或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为名向社会集资或变相集资行为进行排查。

4.农业部门负责对各种以种殖、绿色农业、现代农业、涉农互助社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排查。

5.公安部门负责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非法集资案件迅速立案、依法查处。

6.经信部门负责对中小企业、非融资性担保机构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7.工商部门负责对各类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及涉及各类非法集资广告进行排查。

8.金融办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企业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排查。

9.法制办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风险排查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

10.人民银行负责对民间借贷、民间融资活动、第三方支付等非法集资相关风险进行排查。

11.银监部门负责对网络借贷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相关风险进行排查。

12.保险协会负责对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及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等相关风险进行排查。

13.各证券公司负责对以股票转让、股权投资为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及股权众筹平台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排查。

14.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民间组织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排查。

15.文体广电局、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借助电视、广播发布广告及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非法集资广告进行排查。

16.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借助网络、移动通讯媒体进行非法集资资讯、短信发布的排查。

四、排查时间及实施步骤

专项排查工作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6月15日,排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4年5月20日—5月30日)

各县市制定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实施方案,并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于2014年5月30日前报送自治州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风险排查阶段(2014年5月20日—6月10日)

各县市针对重点区域、场所、人群、动态,采取社会面排查、行业排查、互联网排查、大额及可疑资金交易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4年6月10日—6月15日)

各县市、自治州有关部门于6月15日前,将专项排查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动公众监督,建立非法集资举报电话,认真抓好工作部署落实,确保排查工作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二)落实责任。为确保本次非法集资风脸专项排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要明确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排查和督办工作,要对排查工作的全面性和排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全面排查。各县市要对群众举报和排查中发现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认真调查核实,对已发生的案件逐案摸清案件状况,通过全面和重点排查,摸清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案件隐患、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等,及时提出处置预案,防止风险蔓延。

(四)妥善处置。各县市对风险排查中发现的案件和问题,要及时调查、及时处置,防止风险的扩大与蔓延。同时,准确区分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与改革创新等不同性质问题,对排查出的风险线索予以分类处置,有效化解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五)加强协作。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在排查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台力,全面完成风险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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