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2013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州2013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3〕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州直有关单位:

《自治州2013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自治州2013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相关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促进自治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2013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3〕7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自治州2013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

事故控制目标:各类事故指标控制在自治州下达的控制目标范围之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同比下降。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各县市(园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民生工程安排部署,跟踪评估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县级不低于100万元,园区不低于50万元,并按规定使用。支持安全生产重点工程按规划实施,加快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实施计划。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全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突出对落实自治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落实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主要领导11月20日前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并抄送州安委会办公室。

2.加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市要按照自州编办下达的编制配备人员,配备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并落实经费。制定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实施计划。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安监站,每个安监站配备2-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安排部署以改善基础条件、规范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年”活动。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设备设施,整治消除各种隐患,加强企业班组建设和中小企业安全管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基础水平,完成本辖区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4.强化重点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安排部署“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打非治违”责任,确保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四个一律”要求落实到位。

道路交通:严厉查处超速、超载、超员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非营运车辆载人、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落实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加强车辆动态监控,重点车辆100%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年内客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及时排查治理道路危险路段、危旧桥梁和隧道、安全防护设施重大隐患。

农机:加强农机安全源头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七种危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实行实地安全检验。

煤矿:所有正常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都要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提升煤矿安全标准化建设水平。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

非煤矿山:取缔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的非煤矿山,规模以上非煤矿山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年内整顿关闭矿山数不低于自治州下达的目标。

危险化学品:完成本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完成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实施方案,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诊断,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率100%。

工贸:开展冶金煤气、高温液态金属生产、受限空间作业等专项治理。全面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自治州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年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实现企业分类分级管理。落实工贸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制度。

建设:实现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全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加强城市建设施工作业和设施安全管理,严查借用资质和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等违法行为。消防: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户籍化管理,重点抓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隐患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加强对各类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突出整治车用气瓶、压力管网和土锅炉。旅游、电力等部门都要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明确专项整治责任、内容、措施和目标。

5.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阜康市、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全面完成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任务,保证编制落实、经费到位。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维护、录入、更新,10月前完成自治州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普查工作。建立高危企业集中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队伍,完成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任务。建立健全政府和企业间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实战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安全体系建设,落实大型建设项目气候条件可行性论证、防雷电检测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制度。

6.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大力开展《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区安全生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55号)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以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全国交通安全日为载体,广泛宣传和普及安全知识。充分利用文化广场、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宣传阵地,进行安全文化公益宣传。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社区、学校创建,每个县市至少建成自治区级示范企业、社区、学校各1个。昌吉市、呼图壁县巩固安全生产示范县市创建成果。阜康市、吉木萨尔县、奇台县、玛纳斯县、木垒县达到自治区安全生产示范县市创建标准,70%的乡镇(街道)、90%的村(社区)达到安全生产示范乡村创建标准。争取木垒县创建为自治区级“平安农机县(市)”。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工程,县、乡两级政府党政领导干部安全培训率达100%。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持证率均达100%。

7.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不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按照时限,事故结案率达100%。落实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报告和事故联席会议制度,推进信息化工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事项和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二)州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本部门、行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落实自治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相关目标任务。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主要领导11月20日前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并抄送州安委会办公室。

2.结合本行业特点,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年”活动,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检查,加强企业班组建设和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督促企业解决设备设施落后、制度不全、管理乏力、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3.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继续深入开展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4.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部门、行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三岗”人员安全培训,持证率达100%。

5.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修订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储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建立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落实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6.做好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和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按照规定向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7.严格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准入标准。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年”活动,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认真落实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逐级明确至班组和岗位,每半年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认真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的措施,制定本单位“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职责任务和具体措施,把建设年活动开展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2.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年初制订安全投入计划,明确改善和更新安全设备设施、教育培训、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事故抢险救援等投入资金额度和完成时限。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完善和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修订。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根据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档案管理,规范完善安全会议、安全检查、教育培训、隐患整改、事故报表等台账、记录。年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5.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以“安全生产月”、“安康杯”、“青年安全文明示范岗”等活动为载体,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严格“三岗”人员培训,持证率100%,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和转岗工人的安全教育100%。

6.严格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新改扩工程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加强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作业过程监督工作,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做好设备设施运行和检修管理,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保证其安全运行。

7.规范作业安全管理。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生产现场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区域划分科学合理。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重点岗位落实操作牌制度。落实“三违”行为检查制度,对现场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

8.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运用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根据排查的隐患结果,对隐患进行治理,治理情况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9.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将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

10.做好职业健康工作。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新改扩建项目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和设置必要的泄险区。

11.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组织1次综合演练和不少于1次的专项演练。高危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所属规模较小高危企业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12.严格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和统计制度。发生事故后,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落实事故处理的相关决定。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2013年,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园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8家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单位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园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8家企业签订《昌吉回族自治州2013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两份,州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订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四、考核标准

(一)考核期

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

自治州对各县市(园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企业分类进行考核,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县市(园区)管理目标400分,日常工作200分,控制指标400分;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企业单位管理目标600分,控制指标400分。

1.事故控制指标。以责任单位与自治州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控制考核指标为依据。

县市(园区)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扣50分。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道路交通、农机、消防等行业领域单项事故死亡人数超出控制指标的,每超出一人扣20分。迟报一起事故的,扣20分。异地车辆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考核。

县市(园区)事故死亡人数未超出控制指标的,每少一人加5分。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按照《自治州2013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细则》,强化对日常工作的考核。对县市(园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企业落实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实行预扣分管理。

县市(园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企业参加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组织的安全生产重大活动获得奖励的给予适当加分。

3.日常检查、专项督查、督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1)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州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专项督查,或自治州安全生产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煤炭、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农机、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部门),在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中,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重大隐患,实行预扣分。专项督查以各督查组报送到州安委会办公室的总结材料为考核依据,重点行业部门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以每季度重点行业联络员会议研究后,上报给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的结果为考核依据;

(2)自治州安委会办公室督办的重要事项,如自治州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或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情况等;

(3)州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抽查情况。(三)评定标准

1.先进单位。县市(园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00分(含900分)以上的,除道路交通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年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较大事故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州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50分(含950分)以上,没有超出控制指标且本行业年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较大事故(道路交通行业除外)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50分(含950分)以上、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2.合格单位。县市(园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899分(含800分),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949分(含850分),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

3.不合格单位。县市(园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799分(含799分)以下,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49分(含849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4.行业发生较大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评先资格,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合格。

5.县市(园区)、行业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联、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事件,县市(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评先资格。

6.县市(园区)各类事故控制在自治州下达的指标以内,但超出上年死亡人数或单项事故超出当年指标的,县市(园区)取消评先资格。

7.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超出年初自治州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的,隐瞒事故的,除道路交通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包括两起)一次较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组织领导和督查管理

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并采取责任单位及其下级单位自查,上级主管部门抽查、督查,自治州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落实。

(一)州人民政府对各单位落实《责任书》和本意见的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和部门要结合自治州年终综合目标和绩效管理考核,对职责内县市(园区)、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按要求上报考核结果;不按要求上报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评优。

(三)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开、公平。

六、奖惩

(一)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先进单位的,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牌、给予奖励:

1.对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县市(园区),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对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安委会成员单位,有控制指标的经信、煤炭、安监、交警、消防、建设、农机部门奖励人民币1万元;其他部门奖励人民币5000元。3.对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企业自筹)。

4.连续三年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县市(园区),奖励人民币10万元;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企业自筹)。

5.受奖单位奖金中的20%用于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人员。

(二)经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县市(园区),罚款人民币2万元;州安委会成员单位,罚款人民币5000元;企事业单位,罚款人民币5万元。罚款中的20%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责任书签订人在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后10日内,向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三)被罚单位的罚款于公布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上缴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罚款不得用公款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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