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5〕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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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行办发〔2015〕36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哈密地区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7日
哈密地区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治区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要求,结合哈密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地区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充分协调调动各方面资源,统一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活动。
(二)坚持分工协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处非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结合本辖区和本系统实际,明确分工,向辖区内各部门和系统内下属各单位逐一落实在清理整治、监测预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责任。各县(市)和地区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三)坚持以化解风险为主,依法稳妥打击为辅。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处非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警示教育、日常监督、整改规范等方式,大力化解存量风险,减少新增风险,稳妥处置已暴露的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四)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处非领导小组相关成员要在做好当前非法集资专项整治的同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制度和措施,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和根本上防控非法集资风险。
二、整治重点
本次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以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院校、养老机构、房地产及本地其他案件高发行业为重点整治行业和领域,以外流作案情况突出地区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地区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行业从业人员、曾参与或从事非法集资人员及本地确定的高风险人群为重点排查群体,以涉嫌推介、发售非法理财产品的网上、网下公开宣传,尤其人群密集场所的摆摊、设点、集会宣传及电话、短信宣传为重点清理对象。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处非办)负责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地区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要高度重视此次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充分认识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所面临的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整治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重点,周密部署,加大辖区内各行业非法集资排查,将案件情况梳理清楚,全面开展整治工作,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确保哈密地区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二)地区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地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活动期间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主要是协调电视、广播、报纸、网络、通信等媒体广泛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
2、地区经信委(金融办)负责对非融资性担保行业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企业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3、地区商务局负责对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等行业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4、地区住建局负责对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5、地区农业局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销售和种养殖行业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6、地区公安局负责在专项整治期间,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非法集资案件迅速立案、依法查处。对已立案的,加快涉案资金追缴,争取早日结案。
7、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非融资性担保、投资理财等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对地区主流媒体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咨询信息进行排查清理。
8、地区民政局负责对社会团体(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等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9、哈密地区银监分局负责对投资理财、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10、地区保险业协会负责对各保险公司及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11、其他相关单位在专项整治期间做好配合工作。
四、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步骤
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至9月5日,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专项整治阶段(2015年7月15日至8月31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处非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方案要求,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排查群体、清理对象等,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月5日前,将阶段性整治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地区处非办(联系人:陈超,联系方式:0902-223295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总结上报阶段(2015年9月1日至9月5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处非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单位于9月5日前,将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书面总结(加盖公章带电子版)报送地区处非办。报告内容包括:本辖区或本行业非法集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治活动实施情况及成效,整治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经验、教训,后续将采取哪些工作措施等。地区处非办及时汇总各县(市),各部门整治活动情况,于9月10日前将地区专项整治活动情况总结报地区处非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整治和督办工作,建立奖惩制度;要对整治工作的全面性和整治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发动公众进行监督,设立非法集资举报电话,认真抓好工作部署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分类处置。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非法集资风险线索,要加强会商研判,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资金投向或用途、造成资金损失程度及信访维稳问题等因素,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分类处置,积极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坚决依法查处恶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资金、借资金运作非法牟利、非法集资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同时,既要高度警惕行业无序发展可能造成的风险,也要切实防范清理整治过程新引发的风险,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协同处置工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三)强化监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打击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相关预警监测工作,妥善处置涉法涉诉问题,对可能涉嫌或已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要迅速做出处置应对,有效引导涉案群众的思想情绪,高度关注和及时掌握重点人员、群体的涉稳动态,防止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确保不发生系统区域性风险。
(四)责任追究。地区处非领导小组将加大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的;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已发生非法集资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的,一经查实将在地区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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