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塔行办发〔2015〕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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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委、办、局:
《塔城地区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7日
塔城地区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5〕133号)精神,加大非法集资防范处置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筹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地区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充分协调调动各方面资源,统一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活动。
(二)坚持分工协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县(市)、本系统实际,明确分工,逐一落实在清理整治、监测预警、宣传教育等方面责任。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三)坚持化解风险为主、依法稳妥打击为辅。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过加强日常监管、警示教育、整改规范等方式,大力化解存量风险,减少新增风险,稳妥处置已暴露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二、整治重点
本次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以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院校、养老机构、房地产及本地其他案件高发行业为重点整治行业和领域,以外流作案情况突出地区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地区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行业从业人员、曾参与或从事非法集资人员及本地确定的高风险人群为重点排查群体,以涉嫌推介、发售非法理财产品的网上、网下公开宣传,尤其人群密集场所的摆摊、设点、集会宣传及电话、短信宣传为重点清理对象。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地区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处非办)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地区处非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安排辖区内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具体实施活动方案。
(二)地区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地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活动期间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主要协调电视、广播、报纸、网络、通信等媒体广泛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
2.地区经信委、金融办、工商局负责对非融资性担保行业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3.地区商务局负责对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等行业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4.地区住建局负责对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5.地区农业局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6.地区公安局负责在专项整治期间,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非法集资案件迅速立案、依法查处。
7.地区工商局负责对主流媒体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进行排查清理。
8.地区民政局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等非法集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9.地区金融办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企业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10.地区金融办、工商局,塔城银监分局,人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负责对投资理财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11.塔城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12.其他相关单位在专项整治期间做好配合工作。
四、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步骤
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至9月10日,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做好本县(市)、本系统整治活动部署工作,制定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方案,于7月31日前报送地区处非办。
(二)专项整治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方案要求,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排查群体、清理对象等,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总结上报阶段(9月1日至9月5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9月5日前,将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书面总结报送地区处非办。报告内容包括:本县(市)、本行业非法集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治活动实施情况及成效,整治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经验、教训,后续将采取哪些工作措施等。地区处非办要及时汇总各县(市)、各部门整治活动情况,并于9月8日前报送自治区处非办。专项整治期间,地区处非办将适时组织检查督导。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整治和督办工作,建立奖惩制度;要对整治工作的全面性和整治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发动公众监督,设立非法集资举报电话,认真抓好工作部署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分类处置。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非法集资风险线索要加强会商研判,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资金投向或用途、造成资金损失程度及信访维稳问题等因素,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分类处置,积极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坚决依法查处恶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资金、借资金运作非法牟利、非法集资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警惕行业无序发展可能造成的风险,切实防范清理整治过程新引发的风险,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协同处置工作,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
(三)强化监管。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积极适应商事制度改革、互联网金融发展、非法集资手法翻新等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方法,强化监管措施。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制度规范,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严防监管真空。要推动有关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经营异常、银行账户异动、发起人违法犯罪等信息实行有效监控预警、充分共享,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予以处置。要探索建立风险提示、清单公式和联合惩戒制度,及时公布涉嫌违规经营和非法集资企业及高管人员、股东名录,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要加强风险警示,在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单位经营场所明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吸收资金、发行理财产品”、“对单位使用个人账户收支资金的情况提高警惕”、“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等,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四)联动查处。加快建立各相关部门“同步上案”机制,进一步畅通涉案资金查询、冻结渠道,分工落实参与办案工作责任,完善奖惩及经费、人力、装备等保障措施,为行政查处及刑事打击工作提供全面支持。
联系人:李梦婵;联系电话:0901—6249926;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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