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意见通知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意见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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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意见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3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切实做好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从2008年起,国家用3年时间,优先解决了中央直属五大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根据国务院安排,今年国家将启动全国地方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我区国有垦区主要是指地方国有农牧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将其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自治区2011年22项重点民生实事工程予以推动。为此,现就我区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把握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期间,解决地方所属85个国有农场及123个国有牧场危房改造任务,明显改善广大农牧场职工居住条件。2011年,确保国家首批安排我区7万户危房改造任务开工建设。
(二)基本原则。在资金投入上实行中央补助,自治区和地方各级政府配套,对口援疆省市支持,农牧场和职工合理负担;在实施步骤上坚持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在用地供应上,坚持节约集约,以原址建设为主,新增用地为辅;在改造方式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宜平则平,宜楼则楼,统一建设和公助私建相结合;在建设标准上坚持经济承受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协调,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在组织方式上协调配合,公开民主,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严格控制改造成本,让利于民,严禁变相商品性开发。
二、危房改造的基本内容和实施程序
(三)基本内容。农牧场危房改造以居住在危房的家庭为扶助对象,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由职工和农牧场筹资改造,中央、自治区、各级政府补助以及对口援疆省市共同支持完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列入危房改造范围:1.房龄较长的土木、砖木结构平房;2.经鉴定为C、D级的危旧住房;3.基础设施不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农牧场职工住房。改造要充分考虑困难职工家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居住。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9000元,自治区本级财政每户补助3000元,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国有农牧场合计每户补助不低于3000元,并通过争取援疆资金的支持、农牧场职工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农牧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最大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各地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职工意愿和本地实际情况适度调整。
(四)实施程序。各地(州、市)农业局、畜牧局按照自治区农业厅、畜牧厅有关危房改造要求,将本地农牧场危房改造基本情况会签同级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分别报自治区农业厅、畜牧厅。由农业厅编制全区地方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畜牧厅编制全区地方国有牧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后,分别会签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计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畜牧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各地。各地(州、市)、县(市)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单位按照危房改造投资计划,将有关危房改造政策内容、国家补助标准等公告所有职工,由危房户提出申请并公示后,实施改造。项目单位要与危房改造户签订改造协议;统一规划建设的农牧场要按有关规定报审建设材料,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对公助私建的家庭,农牧场要在设计、施工等方面予以指导和帮助。
三、明确职责,共同推进农牧场危房改造
(五)自治区成立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各地(州、市)、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配置资源,协调有关部门将与危房改造有关的基础设施项目纳入规划,共同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七)财政部门负责争取筹集各类补助资金,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及意见,落实财政配套资金。根据自治区农牧场危房改造项目投资计划,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财政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农垦危房改造任务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对危房改造项目要优先受理,加快审批进度,确保计划按期完成。按有关规定取得房屋产权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当依法、依政策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组织开展对农牧场危房改造监理员、建房户和工匠的培训,房屋权属证书发放等工作。
(九)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抓好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做好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并按有关要求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农牧场危房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简化审批手续,协调落实农牧场危房改造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明确土地产权,土地权利人提出申请后,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协助用地单位做好用地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四、做好实施方案,加快项目建设
(十一)编制实施方案。危房改造项目单位要把制定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作为关键环节,摸清底数,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实施方案要坚持职工危房改造与垦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谋划建设布局;要坚持充分尊重职工合理改善住房意愿,以满足基本居住和生产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因地制宜,分类改造;要统筹道路、饮水、排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设计危房改造项目。
(十二)加快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细化任务,倒排工期,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在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未下达前,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及早备料和开工建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在8月底前,7万户危房改造全部开工建设。
五、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十三)严格资金管理。危房改造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真正把改造项目和各级补助资金落实到危房户。项目单位要严格财务制度,设立专账,封闭管理,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禁挪用挤占。
(十四)执行基建程序。各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严格遵循规划、项目审核、用地审批、环境评价、竣工验收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合规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以及证照办理等方面工作,实现科学管理。各部门要改进服务,提高效率,确保危房改造项目有序快速推进。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危房改造档案归集整理制度,杜绝弄虚作假,保证改造任务如期如实完成。
(十五)尊重职工意愿。项目单位要广泛宣传危房改造政策,尊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调动他们参与危房改造的积极性。根据危房户申请报名参与情况,拟定并公开改造规模和户型,要将危房改造户名、改造条件、改造方式、补助标准等信息张榜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与危房改造户签订改造协议中要明确出资比例、建房户型、改造方式、手续办理等权利和义务关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十六)加强质量管理。对统建工程,项目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工程监督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联合当地工程建设质监部门,以及组织危房改造业主委员会,共同加强建设质量监管。对公助私建改造的工程,项目单位也要实行全程质量监管和服务,坚决杜绝质量事故和“半拉子”工程。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加强对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危房改造项目又好又快实施。各级农牧场主管部门要将加快农垦危房改造项目实施作为工作重点,主要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
(十八)强化督导。各部门要选派业务骨干,深入实际,督导检查政策落实、责任分工、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管理、档案归集和竣工验收等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危房改造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难点和困难要提出有效的办法,切实帮助解决,扎实推进工作开展。项目单位要组织力量逐户核查,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危房改造。
(十九)加强信息沟通。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要及时总结推广危房改造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取得更大成效。
(二十)落实配套政策。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支持危房改造的配套政策,保证农牧场危房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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