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市二手车流通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吐政办〔2015〕76号
颁布日期:2015-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吐政办〔2015〕76号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二手车流通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商务局起草的《吐鲁番市二手车流通企业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市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吐鲁番市二手车流通企业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得到较快发展,对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企业规模小、有市无场、场外交易、经营行为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规范经营”的原则,整合我市现有二手车流通市场资源,构建规范有序、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总量适度的二手车流通市场和监管框架。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明确市场经营者主体责任,重点培育一批功能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能够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且设施配套、服务规范、竞争有序、诚信经营的二手车流通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市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整治规范,解决当前部分企业无证经营(二手车交易备案证)、超范围经营、无合格场地经营、场外交易、占道停放等突出问题,关闭一批无证经营企业,实现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信心。

三、严格二手车流通企业标准与经营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标准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吐鲁番市商务局按程序备案,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

(2)具有能满足交易需求的经营场地。高昌区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鄯善县、托克逊县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租赁场地的租赁期不少于10年。

(3)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二手车市场管理”内容。

(4)经营场地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能提供车辆展示的场地,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各类设施,合理设置车辆及人员进出口,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场区内各种标识齐全明显。

(5)具有能满足交易需求的交易大厅。高昌区交易大厅不低于200平方米,鄯善县、托克逊县交易大厅不低于100平方米。交易大厅应设置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办理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金融等功能和专门的信息查询窗口;设立电子显示屏,滚动公布待交易车型、颜色、使用年限、参考价格等车辆主要信息;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交易流程示意图;应有专门的消费者休息区并设有固定座椅。

(6)交易市场应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协调解决机制,场区内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准入标准

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由吐鲁番市商务局按程序备案,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经营场所设在二手车市场内的二手车经销企业

(1)必须符合当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2)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二手车经销”内容。

(3)在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租有相应的固定场所,营业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租赁期不少于1年。

(4)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对经销的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5)具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专业管理人员。

2、具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二手车经销企业

(1)必须符合当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2)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二手车经销”内容。

(3)营业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赁期不少于3年。

(4)具备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配套设施,包括汽车检修所需举升设备、发动机检测设备、美容、整备等设施;设有专门的检测工位,配备2人以上检测人员,能出具检测报告,在售车时提供给消费者。

(5)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对经销的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3、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新车销售企业

(1)符合当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2)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汽车销售”和“二手车经销”内容,认缴资金不低于300万元,营业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且新车销售资格已在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3)具备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配套设施,包括汽车检修所需举升设备、汽车发动机性能检测设备、美容、整备等设施。设有专门的检测工位,配备2人以上检测人员,能出具检测报告,在售车时提供给消费者。

(4)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对经销的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5)具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专业管理人员。

(三)二手车经纪公司准入条件

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进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中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设立经纪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准入条件

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设立二手车签订评估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5)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行为

1、二手车交易时,必须签订合同,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二手车买卖合同》。

2、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亮证亮照定点经营,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场外经营和交易,不得在场外设点展示,并只对进入本市场交易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对场内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权益。

3、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中介、经纪和为其他二手车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4、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进行二手车交易经纪活动时,必须在交易市场内进行。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和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5、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并按照国家评估定价折算方法进行鉴定评估,给客户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书》,如实填写评估价格,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整治步骤

(一)准备、宣传工作阶段(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1、组织召开会议,部署二手车流通企业整治工作任务,印制整治宣传资料。

2、由商务部门向本辖区内二手车流通企业发放宣传资料,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二)二手车流通企业清理整改认定阶段(2015年11月)

1、由商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分类型进行清理造册,并通知其按照准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复核认定。

2、各区县组织相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进行复核认定,报市商务局审核,并通过“吐鲁番报”公布符合设立条件二手车流通企业名单,由市商务局通知税务机关对通过认定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各区县通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二手车流通企业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整改(整改期间税务机关暂停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报市商务局审核通过后,准许继续营业。否则,由市商务局出具书面意见,取消其备案资质,通知税务机关停止发放并收缴其未使用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经营主体整治阶段(2015年12月)

1、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由区县指导各符合设立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主动对接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公司和鉴定评估公司,签订入场合同,引导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2、对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全面清理,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对违规占道停放展示的二手车流通企业依法查处。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1月-2月)

对前三个阶段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强化整治力度,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吐鲁番市二手车流通企业规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商务、发改(物价)、公安、国税、工商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二手车流通企业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规范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实施二手车流通市场整治工作、编发工作信息及工作成效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各区县成立相应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负责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具体整治推进工作。

1、商务部门:对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行业管理,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申办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企业资料,并出具相关备案意见;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经营行为,及时与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按有关规定查处。

2、公安部门:把好过户关。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审核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被涂改及发票所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是否相符,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对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企业、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核实车辆行驶证中车主与票据中的交易双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过户,并交由工商部门查处;对于拍卖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管理部门应核实有无委托拍卖合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没有委托合同和成交确认书的,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并交由工商部门查处;把好合法关。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盗窃、诈骗车辆、伪造证照、车牌等违法行为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车辆及报废车辆,不合法的车辆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企业登记,并于5个工作日内知会市商务、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加强交易合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发、使用、监督检查及相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收违法行为。

5、物价部门:依法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负责对收费主体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政府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市商务、发改(物价)、公安、国税、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加强对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在外分设市场和在场外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有违反,经商务部门核实后给予书面警告,并由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再次违反,报经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商务局取消其备案资质,并通知税务部门停止发放并收缴其未使用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二手车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二手车不得在场外展示销售。如有违反,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鼓励完善市场功能。积极引导我市有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和整合,建立二手车交易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二手车市场良性发展。鼓励设立车辆检测线,建立交易服务、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功能,完善二手车市场服务设施,实现消费环境良好、交易便捷顺畅、信息发布及时、服务品质提升、吸引二手车进场交易、激发二手车市场消费活力的目标。

(四)鼓励社会监督。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12312、12315),鼓励消费者和社会媒体对二手车流通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举报,营造监督氛围,同时发挥工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作用,激励企业依法守信经营,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工作。

延伸阅读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