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处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关于开展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的通知》(云打非领〔2011〕6号)的相关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河州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扎实组织开展整治专项行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县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即为本次专项行动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协调、统一部署,确保专项行动领导到位、组织到位、安排落实到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围绕省、州明确的打击重点,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灵活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导、工作检查等方式,确保专项行动不断深入,见到实效。
二、明确重点,全力构建专项行动整治合力
根据“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关于开展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的通知》(云打非领〔2011〕6号)要求,我州专项整治行动的打击重点为:
重点地区:个旧、开远、蒙自、建水、弥勒、泸西等县市。
重点领域:房地产、矿产、能源、理财、民间会社等传统行业,以及股权投资、资本运作、融资性中介等新兴行业为行动的重点领域。
重点对象:着重打击三类犯罪,一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利用传销和互联网进行的非法集资犯罪;二是因非法集资延伸出的高利转贷、贷款诈骗等犯罪;三是因非法集资诱发的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暴力、涉黑犯罪。对情节恶劣、集资人员众多、金额巨大、跨区域等案件,将重点督办。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责任主体。各地公安机关是这次整治专项行动的主要力量,各成员单位是专项行动成功的重要保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本地、本部门非法集资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行动方案。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责任,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通力配合,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合力。通过这次行动,力争侦破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三、结合实际,严密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一)全面摸排线索。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采取现场检查、基层走访、背景调查、社会举报、网上巡控、行业动态掌握、公共信息搜集、可疑资金分析、重点人员管控、秘密力量建设、案(事)件串并、生产要素异常数据分析等措施,对重点行业、领域的高风险或具有重大嫌疑的单位、人员以及易受侵害群体开展线索摸排。对摸排到的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组织研判,妥善处置。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涉嫌一般违法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处罚;涉及稳定的,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稳控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及涉及本行业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彻底排查,确保不留死角。排查报告于2012年1月底前报州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及时侦办案件。各地公安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动方案》的要求,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准确定性,依法及时立案查处。特别是对于重点打击的“3类犯罪”,要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三)稳妥慎重执法。要正确理清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关系。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查处中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使用资金的用途及是否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因素,既要防止行为人逃避打击,又要注意避免因片面强调打击而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要注意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对行为人的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行为以涉嫌集资诈骗罪予以查处。
(四)全力追赃挽损。要积极拓展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地追缴涉案资产,不断提高挽损率。对参与集资人员约定的高息,要依法予以追缴或折抵应返还的本金。对专门从事发放高利贷或为非法集资提供中介服务、收取费用的人员,涉嫌犯罪的,要依法严惩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五)规范处置资产。要认真贯彻落实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统一资产处置”的原则,牵头县市要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标准,涉案地区要协助做好涉案资产的保全、清算和变现等工作。严禁各涉案地自行其是,擅自处置涉案资产。
(六)切实维护稳定。要坚持侦查与维稳并重、维稳在先,周密制定维稳预案,实时掌握社会舆情动态,创新社会管理思路,充分畅通群众的诉求渠道,针对不同对象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做好监控和疏导工作。加强对社情、敌情的搜集和掌握,坚决打击恶意煽动闹事人员,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敌对势力插手利用。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一是各县市政府、各成员单位要适时将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以及典型案件、成熟经验等,及时汇总,每半月书面向州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二是对于专项行动发生的重大事件,各县市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州处非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二)加强宣传引导。州委宣传部和各县市宣传部门要按照《云南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方案》(云处非联〔2011〕4号)要求,在专项行动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组织一次集中宣传,专题刊登或播发宣传信息,做好舆论导控工作,坚持正面引导为主,以剖析案例、风险提示等多种形式,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揭露非法集资活动的手法,不断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认真开展总结。本次专项行动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底结束,各县市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行动,严格落实行动方案,并认真全面地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2012年2月底前报州处非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李建辉联系电话:3736685
附件:红河州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红河州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州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体系,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有关要求,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往往以高额回报做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危害性极大。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企业、组织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金融安全,而且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是维护本地区、本行业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地区、本行业的非法集资引发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果断处置,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确保全州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二、排查范围
2011年11月—2012年1月,在各县市、各行业、各驻州单位范围内全面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排查的重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独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房地产、林业、典当拍卖寄卖、商品物流等行业;联营入股、项目开发、互联网、传销等多种形式。
(一)非法集资活动的12种主要表现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彩票、股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涉嫌非法集资的8类广告。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2.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3.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5.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6.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7.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8.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非法集资的12种表现形式和8类涉嫌广告特征,加大对本辖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查处力度;州工商局、州商务局、州公安局、州人社局、州国资委、州建住局、州畜牧局、州环保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文化体育局、州广电局等各主管部门要对涉及本行业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彻底排查,确保不留死角。通过辖区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要摸清全州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同时,对潜在的非法集资案件和线索进行全面系统地排查,摸清风险底数,防患于未然。
三、排查时间安排:配合全州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于2012年1月底前,各县市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清本地区、本行业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集资数额、参与人数、风险状况、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处置意见,规划下一阶段排查方案,并撰写风险排查报告。报告应包括:非法集资项目名称和涉及单位(个人)名称;涉案金额、涉及行业和地区、参与人数;针对已发生案件采取的处置预案;具有潜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线索、条目及处置预案;下一阶段排查方案。排查报告于2012年1月31日前报红河银监分局。
四、有关要求
(一)建立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对排查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维护全州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由“红河州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统一领导、部署、协调全州的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和“谁准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涉及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范围内的非法集资信息报告及处置善后等工作,逐步形成各成员单位既协调联动、合理处置,又落实责任、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同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一步完善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联络协调、案件报告、信息反馈、工作督办、落实案件查处等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本行业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防控非法集资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及时向红河州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查处、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情况。在排查中发现的案件和隐患,要按照“打早、打小,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指导思想,加大查处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防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风险意识,努力从源头上制止非法集资活动。
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应重在治本,着眼预防,强化宣传,正面引导。各县市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始终把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可以编印抵制非法集资和防范投资风险知识手册,在公开媒体上开辟专栏等,正确引导社会公众的投资消费行为,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法制意识,提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抵制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活动。同时,要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拓宽融资渠道,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集资活动滋生的土壤,压缩非法金融活动生存的空间。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凡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12种主要表现形式和涉嫌非法集资的商业广告,禁止在全州各种媒体刊登、宣传。
(三)突出重点,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案件。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要果断采取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依法妥善处置。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制定周密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极少数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征兆,迅速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劝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认真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善后工作,明确债权登记部门,清理债权债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清偿工作,尽量减少群众损失,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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