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关于修订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浙工商消〔2009〕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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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修订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发挥工商部门的行政指导作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省工商局对2007年9月发布的《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行为规范指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一、经营者包括各类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食杂店、批发市场内经营户等,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对所销售的食品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二、经营者要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经营设施、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经营者要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维护经营设施的正常运行,努力创造安全、舒适的经营环境。
四、经营者要慎重选择食品供货者,保证进货食品安全,不得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得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供货者必须对所供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五、经营者采购食品,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检验报告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认真把好食品进货质量验收关。
六、经营者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当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实行规范的“一票通”制度,统一销货凭证(批发台账)和进货凭证(进货台账),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电子化管理。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七、经营者要明示食品质量状况,正确使用商品价签,如实标明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
八、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要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实行专区、专柜或者以特别标明的形式销售。
九、经营者要定期清理检查贮存和上柜销售的食品,确保食品包装完好,不过期、不变质;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均应在贮存位置或者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经营者发现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十一、经营者对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要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
十二、经营者对消费者涉及商品质量的投诉,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十三、鼓励经营者加大投入,改进设施,采取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升经营业态,努力创建成食品安全示范店。
十四、经营者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主动配合行政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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