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建立省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并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条聘请5至7名法律专家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为省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法律顾问组组长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副组长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省内知名法律专家中推荐,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聘任。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和法律职业资格;

(三)熟悉省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省政府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省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

(四)协助省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五)受省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六)对涉及我省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省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省政府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省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省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省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以省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省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第九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律顾问组组长决定。

第十条省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原则上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商请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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