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关于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 文号:浙司〔2010〕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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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浙司〔2010〕137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引导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通过结对联系、担任法律顾问等多种形式,积极为乡镇、行政村、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扩大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覆盖面,建立健全乡村法律顾问的长效机制,促进法律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现就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并明确要求“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围绕“三农”,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农村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的重要阵地,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日常生产生活涉及的土地征用、承包、房屋拆迁、劳动合同、家庭邻里纠纷等都需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城乡一体化、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逐步推进,对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乡村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农村法治建设、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有利于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有利于完善农村民主自治机制,实现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从基础上、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认识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作出积极贡献。
二、明确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战略任务,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职能优势,积极为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农村进步、和谐、文明。
(二)工作目标:针对我省农村法律服务的现状和需求,结合法律服务队伍的现有力量和发展情况,科学规划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坚持全面部署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经过5年左右时间的努力,有计划、有步骤、按条件、分层次地在全省全面建立乡村法律顾问制度。2010年,争取全省有60%的行政村有法律顾问;2012年,有70%的行政村有法律顾问;2015年,基本实现全省“村村有法律顾问”。同时,每个市力争有三分之一以上县(市、区)获得政府对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财政经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法律顾问制度逐步扩展到城市社区。
三、把握乡村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服务的形式和内容
(一)主要任务
1.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能优势,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合法、守法经营,依法管理,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
2.为构建农村和谐稳定服务。围绕土地征用、劳资纠纷、社会保障、环境污染、集体资产处置等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引导村民以合法方式和正常途径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疏导,及时向政府反映农民诉求,配合政府机关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提高村民法律意识,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帮助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基层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4.为维护困难村民合法权益服务。增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村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服务的形式和内容
乡村法律顾问以全省范围内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要力量,通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社会责任与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以行政村、乡(镇)为单位,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具体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
2.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3.开展村务“法律体检”,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
4.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5.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6.为乡(镇)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法信访问题;
8.参与农村矛盾纠纷调解;
9.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农村的发展改革和制度创新,是农村经济发展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过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村法律顾问,要根据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律服务实际需求,采取灵活多样方式提供服务。当前,要重点关注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如土地林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劳动关系、农村环境污染、宅基地置换、农业保险、金融信贷等主要法律问题,为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谐文明进步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四、加强对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推进乡村法律顾问制度摆上重要工作议程,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引导和鼓励法律服务工作向农村延伸、向基层拓展,努力满足农村、农民的法律服务需求。要根据新农村建设要求,结合本地区农村法律服务的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近期、远期实施计划,加大指导推动力度,做到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到位,确保乡村法律顾问制度总体目标如期实现。
(一)建立健全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长效机制。要努力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支持,制订、落实相关措施,将乡村法律顾问制度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统盘考虑、统一部署、同步检查;将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民主法治村”建设和“平安浙江”建设的内容,加强考核。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和行政村的法律顾问工作,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重点加以扶持。要积极探索将经济欠发达地区行政村的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法律援助范畴,使法律援助由对个案的援助变为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援助,实现乡村法律顾问制度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互动发展,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惠面。
(二)统筹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力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克服本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不足的困难,按照“整合司法行政机关各部门职能资源,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的要求,引导和鼓励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健全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网络;坚持属地配置与适当合理调配相结合原则,当某县(市、区)法律服务队伍无法满足服务需求时,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区域内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队伍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作出合理配置,确保每村有一名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倡导大中城市律师事务所开展与县、乡(镇)“一对一”的服务,与县域律师事务所、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一帮一”的互助,加大对县域法律服务队伍服务“三农”的力量支持和业务指导。要根据市场和工作需求,加强宣传,主动推介,培育农村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人员在为农村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要注重与人民调解、民主法治村建设和普法宣传、农村法律援助等工作的配合协作,使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在农村基层得到充分发挥。
(三)加强对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法律服务人员的组织、调配和业务指导;建立符合乡村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要求的业绩考核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开展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跟踪、督查和情况通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总结、交流经验,积极探索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规律,不断完善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机制。法律服务队伍应增强工作责任感,把服务“三农”作为自身工作的重点,全面掌握有关农村发展和建设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三农”法律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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