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13〕141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
2013年11月6日
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管理,加强对我省欠发达地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督,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健康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浙财行〔2009〕14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行〔2012〕9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是省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我省经济欠发达市、县(市、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欠发达地区的范围由省委省政府确定。省财政每年将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根据各经济欠发达市、县(市、区)有关村(社区)数量、法律顾问覆盖率及工作开展考核情况,按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系数给予补助经费。
第四条各市、县(市、区)连续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者缩减其下一年度的补助经费:
(一)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覆盖率未达省司法厅下达的年度指标的;
(二)法律顾问工作覆盖率上报数据不实的;
(三)经抽查,有20%以上的村(社区)法律顾问未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平安浙江”考核中有关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五)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补助经费的;
(六)挪用补助经费的;
(七)其他违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扣拨的补助经费,将作为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100%,并且工作开展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的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奖励。
第五条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全部用于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劳务补贴。
各县(市、区)司法局可以结合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地域远近、交通方便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金额。必要时可商请当地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六条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符合补助条件的市、县(市、区)的司法局根据本办法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相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落实补助经费的发放方式和程序。
各市、县(市、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同时报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备案。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严格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使用和支付管理,确保按时足额转账到法律顾问个人账户或由法律顾问签字领取。
第九条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在检查考核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时,可以征求顾问村(社区)的意见,对于法律顾问工作不到位的可暂停补助或者缩减补助金额,对工作开展成效明显的给予奖励。
第十条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服务卷宗,收录法律顾问合同,如实记载服务的村(社区)、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提供各项法律服务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保障绩效考核制度。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于每年年末,将当年组织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和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总结、相关考核表(见《浙江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报所在的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各市司法局对全市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同时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每年根据《浙江省政法经费保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浙财行〔2012〕96号)和《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与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浙司〔2011〕68号)等规定,对省级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根据《浙江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等要求对各市、县(市、区)组织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专门检查。
第十二条各市、县(市、区)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以及争取当地财政补助经费落实情况,纳入省司法厅对市司法局工作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违反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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