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依法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依法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问题解答》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依法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问题解答》的通知
杭中发〔2012〕1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
为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统一我市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拆迁裁决案件的审查程序及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相关司法应对工作的通知》及本院《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精神,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案件审查中存在一些问题进行讨论后予以了解答,现予印发。请各院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中院行政庭。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附: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问题解答
1、问: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办理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坚持依靠党的领导,切实做到依法服务大局与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兼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遵循裁执分离的非诉执行工作原则,稳妥、有序地做好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工作。
2、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行政裁决的案件,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裁决执行案件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本解答对拆迁裁决执行案件一并作出规定。
3、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报省高院确定管辖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裁决的案件,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申请人如何确定?
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是申请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案件,裁决机关是申请机关。
5、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或拆迁裁决的申请期限如何确定?
答:征收补偿决定或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未经诉讼的,强制执行的申请须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征收补偿决定或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已经过诉讼的,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生效裁判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期限届满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日之间的,可由属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6、问:申请机关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申请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机关印章,注明日期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征收补偿决定书或拆迁裁决书及其作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
(三)征收补偿决定书或拆迁裁决书依法送达的证据、搬迁催告的证据;
(四)房屋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应提供谈话笔录或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出具的书面材料;拒绝谈话或拒绝签字的,应提供相应的见证材料;
(五)对被申请人的货币补偿金额和公证提存证明;对拒绝丈量、评估,无法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应提供同一项目中类似房屋的价格计算依据,及按同一项目中类似房屋价格为标准办理的公证提存证明,同时还应提供承诺书,承诺最终的补偿价格以强制执行时实际评估确定的价格为准;
(六)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周转用房的权属证明材料,权属证明材料应能反映房屋所在地点和面积;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期房的,应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文件或规划许可文件;
(七)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材料,包括权属证明、周边状况、周边房屋的腾空情况等;
(八)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材料,包括家庭成员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健康状况、在本市范围内是否有其他住房等情况;被执行人为非自然人的,应提交被执行人的权利主体、从业人员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等;
(九)强制执行预案;
(十)针对强制执行预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出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7、前一问第(二)项中的“有关证据和依据:具体指什么材料?
答: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应提交以下证据和依据:
(一)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
(二)房屋征收决定已依法公告或送达的证据;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证据,应提供协商记录;被征收人拒绝协商的,应提供相应的见证材料;
(四)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
(五)被征收人对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选择情况;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方式;
(七)被征收房屋的价格评估报告及向被征收人依法送达的证据;被拆迁人拒绝丈量评估或签收的,应提供相应的见证材料;
(八)需要被征收人对安置房进行资金结算的,应提供安置房的价格评估报告,同时提供向被征收人送达的证据;安置房是期房的,提供相应的价格计算依据;
(九)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提供已依法复核鉴定的证据;
(十)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应提供证据证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应提供以下证据和依据:
(一)拆迁许可证及拆迁方案;
(二)拆迁许可证已依法公告或送达的证据;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证据,应提供协商记录;被拆迁人拒绝协商的,应提供相应的见证材料;
(四)拆迁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的申请书;
(五)被拆迁人对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选择情况;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方式;
(七)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报告及向被拆迁人依法送达的证据;被拆迁人拒绝丈量评估或签收的,应提供相应的见证材料;
(八)需要被拆迁人对安置房进行资金结算的,应提供安置房的价格评估报告,同时提供向被拆迁人送达的证据;安置房是期房的,提供相应的价格计算依据;
(九)被拆迁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提供已依法复核鉴定的证据;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8、问: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如何受理?
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接收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符合第6问、第7问要求的,在执行申请书上加盖收文章后于15日内报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受理。
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基层人民法院报送的材料后,认为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立案受理,并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机关和被申请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通知申请机关在15日内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5日内立案受理。申请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拆迁裁决案件的立案受理,参照前款执行。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9、问:人民法院应采取怎样的审查方式?
答: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应当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组织听证;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听证。
10、问:人民法院应遵循怎样的审查标准?
答: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兼顾合理性和正当性。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或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拆迁许可或拆迁裁决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八)强制执行存在严重社会稳定风险且稳控措施不完善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11、问:在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裁定书中未涉及的事项提出司法建议?
答: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及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12、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实施主体如何确定?
答: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或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裁定主文中明确实施主体;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人民法院不得派员参加。
确需由人民法院执行的,需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3、问:人民法院的审查期限如何确定?
答: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并送达;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可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30日。
14、问: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以及人民政府的实施结果是否需要备案?
答:基层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拆迁裁决的案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后,5日内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备案报告及裁定书、审查报告等。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在裁定书送达时要求人民政府在实施结束后5日内将实施结果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报送备案。
15、问:本通知何时执行?与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处如何执行?
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法院有规定的,按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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