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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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湖政办发〔2014〕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切实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有效化解特定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促进“平安湖州”、“法治湖州”建设,根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门调解特定行业(领域)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的创新和发展,是依靠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新兴发展,职能作用有效彰显,成为预防化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重要力量,为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集聚性、关联性、复杂性呈增强趋势,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的新要求,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拓展领域,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努力在更广领域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
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组建原则。依照《人民调解法》,坚持人民调解的属性地位,依法组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二)统一领导原则。坚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综治部门牵头协调,主管部门组织,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参与,全面推进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三)主体责任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形成合理分工、权责明确、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
(四)层级设置原则。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应当便民利民、因地制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实现矛盾纠纷一线调处、就地化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五)实践可行原则。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需建立,加强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保障一个、规范一个”。
三、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一)调解工作职责。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排查、受理、调解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接受纠纷当事人咨询,通过调解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开展纠纷预防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
(二)调解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设立,也可以由市、县区人民调解员协会设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区或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特定机构设立的调解室名称,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所驻单位名称”和“调解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调解室不具独立法人身份,在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调解组织建设。坚持创新发展与规范完善、建设管理与发挥作用并重,巩固和加强矛盾多发、处理较难、群众关注等重点行业(领域)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有效运作,强化职能作用。根据阶段性任务和行业矛盾纠纷的变化,动态组建、动态变更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对已建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清理,依法规范设立、运行和指导管理工作。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化、社会化建设
(一)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队伍建设。调委会委员应由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人。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组建调解员队伍,纠纷数量多、调处难度大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聘任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工业(经济)园区、市场贸易区、外来人口集中区、行业协会、商会等兼具区域性和行业性特征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驻法院(法庭)、公安派出所等调解室,应聘任1名以上专职调解员。
(二)加强市、县区、乡镇(街道)调解队伍建设。市、县区要依托法律服务中心或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整合各方资源,建立人民调解专家队伍,负责重大纠纷的“专家会诊”。在条件具备、纠纷量大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1名以上专职调解员,负责调处辖区重大纠纷、参与涉及本辖区内行业性专业调解委员会的重大纠纷调解、参与人民调解“专家会诊”等工作。
(三)加强调解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该调委会的组织聘任,调解员由该调委会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建立完善公开选聘、契约管理、等级评定、业务培训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专职调解员保障。吸纳懂法律政策、知民情、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各界人士担任兼职调解员。在职公职人员不得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
五、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建设
(一)规范调解程序。坚持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调解纠纷,严格遵守纠纷受理、权利义务告知、调解、协议书制作和履行回访等程序,对经调解未能化解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妥善解决。对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调解工作。
(二)健全衔接机制。深化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对接机制,建立健全“专家会诊”专业咨询、参与调解机制,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矛盾纠纷化解率。
(三)严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工作例会、纠纷排查与登记、重大纠纷集体研究、风险评估、信息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公开、考核奖惩等制度。建立完善调解委员会设立报告和变更登记制度,规范管理和使用印章、调解格式文书、标牌标识,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
六、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的总体部署,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将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工作纳入综治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司法行政等有关人民调解业务指导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人民调解法》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矛盾主体、责任主体意识,建管并重,有效发挥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作用。
(二)加强经费保障。按照分级、分类保障原则,加大财政投入,落实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及人民调解专家队伍工作经费,具体标准由财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同级主管部门列入部门年度综合预算,所需经费由市、县区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在本行业内组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组建单位负责保障。市、县区、乡镇(街道)及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的调解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以及安全保障设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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