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开展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开展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湖政办发〔2010〕58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开展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环保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日
关于开展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业局
市规划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
市安全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湖州电力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根据国家与省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根据国家九部委和省政府十部门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行动:
(一)深化重金属环境污染问题整治
1.彻底摸排重金属排放企业现状。在2009年专项行动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与排污申报成果,深入摸排生产原料、产品及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调查有色金属、铅酸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制革、化工、电镀、危废处置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等,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进一步摸清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在2009年专项行动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与排污申报成果,深入摸排生产原料、产品及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调查有色金属、铅酸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制革、化工、电镀、危废处置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等,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进一步摸清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
2.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3.严厉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案件。认真梳理近年来涉及重金属污染的信访案件,对相关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和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污染严重和造成重、特大环境事件的企业,依法关停;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重金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禁将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认真梳理近年来涉及重金属污染的信访案件,对相关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和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污染严重和造成重、特大环境事件的企业,依法关停;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重金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禁将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4.坚决淘汰重金属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严把重金属污染项目立项关和环保准入关,同时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坚决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小化工、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实行区域限批。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严把重金属污染项目立项关和环保准入关,同时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坚决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小化工、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实行区域限批。
5.严防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深化铅酸蓄电池、铝合金、制革和电镀行业污染整治,结合太湖流域提标改造限期治理工作,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整改责任,分阶段、有步骤地解决重金属污染隐患,同时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环境安全。深化铅酸蓄电池、铝合金、制革和电镀行业污染整治,结合太湖流域提标改造限期治理工作,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整改责任,分阶段、有步骤地解决重金属污染隐患,同时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环境安全。
(二)巩固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
1.着力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减排重点单位运行监管。结合减排重点工作,突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查处纳管企业超标排放污水、向市政管网偷排严重超标污水污泥的违法行为,严肃整治不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滞后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此外,要确定一批造纸、印染、化工行业较为集中的区域作为重点,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结合减排重点工作,突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查处纳管企业超标排放污水、向市政管网偷排严重超标污水污泥的违法行为,严肃整治不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滞后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此外,要确定一批造纸、印染、化工行业较为集中的区域作为重点,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2.加强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检查。重点加强火电、热电、钢铁企业烧结机等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擅自停运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的单位,除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应依法追缴排污费,取消脱硫优惠电价,暂缓其新上项目的审批、暂停其环保资金的补助和项目安排。重点加强火电、热电、钢铁企业烧结机等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擅自停运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的单位,除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应依法追缴排污费,取消脱硫优惠电价,暂缓其新上项目的审批、暂停其环保资金的补助和项目安排。
3.积极开展环保后督察工作。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化工、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化工、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4月下旬)
各县区要根据本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6月15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2010年5月上旬~9月)
各县区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挂牌督办案件查办情况、各级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督查督办情况分别于2010年6月15日前、6月25日前和9月2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三)督查阶段(2010年9月~10月)
市级有关部门对县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联合督查。迎接省生态办组织省十厅局对我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2010年11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撰写《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10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日常工作由市整治办负责。各县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特别是结合新一轮“811”环境污染整治和“减排”工作重点,制定相应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进行专门动员和部署;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形式多样的检查方式和行之有效的整治措施,全面深入地推进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突出对重大污染问题和减排督查问责的刚性和严肃性,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和项目,要及时预警、督查和督办。
发改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无序扩张和重复建设。
经贸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加速落后产能退出。
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打击取缔各类造成环境污染的无证无照生产点。
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各县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对整改工作不力、给减排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进行督查督办与问责;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城市规划与建设部门要加大对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地区的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管理;对取缔关停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以减轻危险化学品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威胁。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餐饮油烟污染、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城市噪声超标以及其他集体投诉、上访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
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各县区环保部门发现有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监督指导,强化考核检查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针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减排重点项目以及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等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各县区要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强化案件管理
各县区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市级部门将继续挂牌督办一批跨区域、流域的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同时,各地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
各县区要进一步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形成声势。要进一步加强公众监督,充分发挥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和“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保专项行动,依法监督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参与者、监督者、评判者和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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