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嘉政办发〔2014〕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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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中央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和要求,根据嘉兴市的实际,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组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法律顾问组副组长。
第三条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本市知名法律工作者中推荐,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三)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
(四)协助市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五)受市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六)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为便于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法律顾问享有如下权利:
(一)应邀列席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三)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第九条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况,商请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二)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情况,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或直接请法律顾问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
(三)市政府对外交往或谈判活动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由法律顾问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律顾问组组长决定。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所聘请的法律顾问工作,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嘉政办发[2014]3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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