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科技孵化器若干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文号:金政发〔2010〕67号
颁布日期:2010-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科技孵化器若干政策的通知

金政发〔2010〕67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鼓励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带技术、带成果到市区科技孵化器进行科技孵化,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科技孵化器政策通知如下:

一、市区科技孵化器范围: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浙中信息产业园、金东区信息软件创业园。

二、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入驻市区科技孵化器;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的企业;

(三)产品属于高新技术领域或现代服务业,产品或工艺技术较先进,技术来源可靠,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产品(服务)具有较好市场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前景良好。

要求入园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各科技孵化器专家评审小组审定。

三、孵化企业优惠政策:

(一)孵化期内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其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确定的留成比例分别承担。

信息服务类企业不重复享受《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市区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金政发〔2009〕77号)有关优惠政策。毕业后二年,按其对市区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二)各区建立科技孵化基金,专项用于孵化企业租赁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房租补贴,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等补贴。具体政策和标准,由各区确定。

(三)在符合土地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毕业企业建设用地。

四、孵化企业孵化期限为3年。企业孵化期内终止孵化,停止享受本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进入市科技园孵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金政〔20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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