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文号:衢政发〔2011〕34号
颁布日期:2011-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衢政发〔2011〕34号

森林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当前气温急剧升高,森林火险等级高,我市已发生不同程度的森林火灾,森林消防形势非常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就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通告如下:

一、2011年4月1日至4月12日为全市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林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林区野外禁火期间,严禁在林区吸烟、烧香、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烧烤等野外用火;严禁烧田坎草、炼山等生产性用火;严禁在林内及林区边缘进行爆破等行为;严禁使用电、火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各地、各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倡导鲜花祭祖新风尚。重点森林消防区、风景旅游区要增加检查哨卡,全部实行禁火管理,凡进入人员必须接受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确保火源不入山、林区不用火。

四、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五、违反本通告,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查处。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野外用火巡查,做到见烟就查。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现森林火灾,拨打森林消防火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衢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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