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绍政发〔2010〕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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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
绍政发〔2010〕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4号)的要求以及全省禁毒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禁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禁毒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禁毒工作成效明显,但禁毒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吸毒人数增幅较大,全市六个县(市、区)及多数乡镇(街道)均涉毒,毒品犯罪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禁毒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贯彻执行好《禁毒法》,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统筹谋划,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进一步增强综合治理能力
(一)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宣传、文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民禁毒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我市禁毒工作实绩,鼓励创作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丰富禁毒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教育、共青团和关工委等部门要着力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以建设示范学校为抓手,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的落实,确保“校园无毒品”。
(二)巩固堵源截流防线。交通、公安等部门和邮政、快递等行业要不断完善我市堵源截流工作机制,在车站、码头等人流集聚区域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重点加强对出租、长运、邮政、快递、物流等行业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从业人员参与禁毒斗争的意识、能力和积极性,切断毒品进绍通道,萎缩毒品供给市场。
(三)强化基础管理措施。文广、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酒吧、宾馆等易涉毒场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毒场所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证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监、海关、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严格许可、备案制度,防止通过非法渠道流入市场。
(四)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禁毒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出台相应政策,为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戒毒人员融入社会。要鼓励企业积极做好回归社会戒毒人员的就业工作,对招用戒毒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政策享受社保补贴;乡镇(街道)、村(社区)吸纳戒毒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对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戒毒人员,要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五)强化督促检查指导。各级禁毒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力度,着力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坚持做到部署到位、督导到位、落实到位,有效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规范落实戒毒康复措施
(一)大力推进乡镇(街道)禁毒办实体化运作。在去年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增挂禁毒工作办公室牌子、设立禁毒办的基础上,本地籍吸毒人员25名以上的重点乡镇(街道)禁毒办实体化运作要达到100%。乡镇(街道)要落实专门领导分管禁毒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全面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及其他各项禁毒工作。
(二)加快推进社区戒毒(康复)专职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20∶1(以本地籍实有吸毒人员为基数,不足20名按照20名计算)的要求配齐配强禁毒专职社工。工作任务较重的地方可以配备一定比例的协辅警力量从事专职社工工作。社工归口乡镇(街道)禁毒办管理,并建立健全聘用和辞退、岗位责任、奖惩、经费保障等制度,加强日常考核。
(三)抓紧建设完善的戒毒康复治疗设施。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已立项建设的基础上,要加快实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年内动工。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卫生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社区戒毒治疗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督促指导,使其真正发挥在社区戒毒治疗中的作用。大力支持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点(服药点)的建设。逐步探索康复场所的建设,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和劳动的出路,巩固戒毒成效。
四、进一步强化对禁毒工作的保障
(一)充实禁毒力量。要加强市、县(市、区)禁毒办事机构建设,充实禁毒办公室力量。市、县(市、区)两级禁毒办设置专职副主任,并增加临聘人员,经费在禁毒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加强经费保障。要切实将禁毒工作所需经费依法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继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今年,为进一步做好世博会、世合赛安保工作,市财政追加50万元经费,用于购置寄递业毒品检测设备。对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维持治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以及表彰奖励等工作,要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全额保障和全力支持。
(三)建立述职制度。各级禁毒委建立成员单位述职制度,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每年向禁毒委书面述职一次,述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不履行禁毒职责、不落实责任的单位,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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