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政府法律顾问聘任;
(三)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档案;
(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五)通报与政府法律顾问有关的工作情况。
第四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原则上应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法学(律)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在法律服务、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四)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
第六条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拟定建议人选,报市政府审定,并颁发聘书。
政府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承担下列工作:
(一)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进行法律论证、法律评估;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建议;
(三)协助草拟、审核与市政府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四)接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五)参与研究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应邀参与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六)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参与接待涉法信访;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市政府法制办批准,可查阅相关资料及调查有关情况;
(二)有权独立发表意见;
(三)按约定获得工作报酬,享有工作待遇;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活动所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对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向交办单位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市政府交办的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作出其他有损市政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在承办政府法律事务中,认为本人与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下列规定参与处理市政府的法律事务:
(一)普通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咨询;
(二)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事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召集法律顾问通过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成法律意见或者直接由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三)市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通知。
第十二条法律意见需书面报告市政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上报。
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市政府法制办向市政府转报,一份由市政府法制办留存。
第十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后,需及时填写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登记事项留存。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法律服务工作登记事项汇总报市政府法制办备存。
第十四条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纪律受到停止律师执照、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二次不参加法律顾问有关会议或者三次不按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利益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含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的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其中,在法律顾问聘请条件中,可以在对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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