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4〕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聘请9至11名法律专家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成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团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法律顾问团团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副团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

第三条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国内知名法律专家中推荐,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和法律职业资格;

(三)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对国家、省有关立法草案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等案件的研究讨论;

(四)协助市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五)受市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六)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第九条法律顾问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连续三次以上不能参加法律顾问团活动;

(二)违法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三)从事有损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四)泄露国家机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六)因其他情况需要解聘。

第十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律顾问团团长决定。

第十一条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原则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商请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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