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县(市、区)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县(市、区)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 | 文号:温司〔 2011 〕3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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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县(市、区)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温司〔2011〕32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修订后的《县(市、区)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县(市、区)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温司〔2008〕1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县(市、区)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激发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创业、开拓进取,全面提升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更好地服务市委“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为建设“平安温州”、“法治温州”、“和谐温州”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局成立“县(市、区)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局办公室主任兼任考评办主任,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考评办成员。考评办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每年度为一个考评周期。考评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的12月中下旬。
第二章考评项目与分值设置
第四条考评项目包括:年度重点工作、基层工作、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管理(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援助、依法行政、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综合工作等9个方面。
第五条每年第一季度,局考评办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印发当年度《县(市、区)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确定各考评项目具体考评内容。
第六条考评总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加分两部分组成。
基本分为100分,分为考核分和测评分。其中考核分按《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其得分占基本分的75%;测评分为考评领导小组成员、考评办成员以及各县(市、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对各县(市、区)局工作情况的测评得分,满分为100分,其得分占基本分的25%。
第七条当年度有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不同分值的奖励加分:
(一)县(市、区)局获省、部级及以上综合奖的每项加1分,获单项奖的每项加0.5分;获厅级及市委、市政府综合奖的每项加0.5分;获市局及县(市、区)党委、政府综合奖的每项加0.25分。司法所等基层单位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每项加0.25分。
(二)县(市、区)局获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每次分别加2分、1分、0.5分(年度综合考评优胜单位记功不加分)。
(三)司法行政单项工作受中央或国家领导批示肯定的加1分;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的加0.75分,受到地、厅级领导批示肯定的加0.5分,受到所在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批示肯定的加0.25分(多位领导就同一项工作作批示不重复加分)。
(四)在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上发表的以1篇(则)为基数每增加一篇(则)加0.3分;在市级主流媒体上发表的以5篇为基数每增加1篇(则)加0.15分。该项加分内容的最高分值不超过2分。
第八条根据年度考评情况,评比产生若干个影响力大、成效显著的项目,作为年度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和“推进奖”。
第三章考评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各县(市、区)司法局结合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根据《考核细则》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对照检查、自我评分,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自查材料,连同工作总结和有关加分证明材料呈报市局考评办。《考核细则》中相关统计数据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1月30日。
申报“创新奖”和“推进奖”奖项的,须分别填报《温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工作“创新奖”申报表》或《温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工作“推进奖”申报表》以及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条市局考评办将各县(市、区)司法局呈报的自查材料、年度工作总结通过市局办公(OA)系统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为体现考评的公平公正,市局考评领导小组召开考评会议,听取各县(市、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汇报年度工作总体情况,市局考评领导小组成员、考评办成员以及各各县(市、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分别填写《县(市、区)司法局年度工作评议测评表》,对各县(市、区)司法局的工作实绩等进行评议测评。市局考评办组织考核组,按照《考核细则》,采用听取汇报、个别了解、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对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分组考评。
第十二条市局考评办汇总各考核组的考核和民主评议测评情况,研究提出综合评定初步意见,报市局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并通报。
“创新奖”、“推进奖”由市局考评办结合年度综合考评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分析,报市局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创新奖”、“推进奖”项目成效显著的,由市局推荐申报省级司法行政系统“创新奖”、“推进奖”。
第四章考评结果及其运用
第十三条考评设优胜单位6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其他为良好单位。
第十四条凡当年度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除按照《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扣分外,不得评为年度优胜单位:
(一)本局领导班子年度民主测评满意、较满意率之和未达到90%的;
(二)本局机关干部职工当年度有受刑事处罚的;
(三)本局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或干部职工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并受处分的;
(四)根据《温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温司发〔2010〕116号),在执法评议考核中,当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职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而发生严重刑事犯罪的;
(六)因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法律服务人员参与进京上省信访、参与幕后策划,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七)发生其他规定“一票否决”事项或情形的。
第十五条考评结果为一等奖的单位,当年记集体三等功1次;连续2年获得一等奖的单位,除记集体三等功外,单位主要领导可报记个人三等功1次;连续3年获得一等奖的单位,由市局推荐申报单位集体二等功。
考评结果通过一定方式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通报,县(市、区)局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情况由市局考评办向当地组织部门通报。
“创新奖”和“推进奖”项目予以专项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局考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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