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文号:温司发〔 2009 〕86 号
颁布日期:2009-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温司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百名律师送法进千村”活动开展的成果,市局决定在全市农村普遍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大局,充分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作用,通过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把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引向农村,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资源,合理配置,全面发动,正确引导,力争在2009年底前全市80%的乡镇、60%的村居配备一村一法律顾问;至2010年底,全市乡镇、村居配备一村一法律顾问的比例分别达到90%、80%,农村法律顾问网络基本建成,工作正常开展;至2011年底使我市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三、农村法律顾问的实施主体与服务对象

农村法律顾问的实施主体是全市11个县(市、区)所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市直部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服务对象是11个县(市、区)所属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等基层组织。

四、农村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与服务形式

农村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是努力践行“四个服务”即: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农村服务,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服务。

农村法律顾问的基本服务形式:发放服务联系卡,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开设法制讲座,开展普法教育;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参与“民主法治村”建设;开展法律援助行动,在村(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点,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协助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全面有序推进。市局建立温州市推行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协调领导小组,由詹振灼副局长任组长,甘细平、池仁基、袁旭清、吴林勇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市局律管处),由甘细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司法局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并于9月20日前将名单报至市局律管处。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制定周密计划,合理整合和分配力量,督促、指导所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工作。还没有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县(市、区),于10月底前要举行统一的签订农村法律顾问合同仪式,明确权利义务。同时,要积极探索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长效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公共财政支持,实现政府买单的有偿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力量明显不足的县(市、区)可以向市局提出,由市局调配市直律师、公证员予以支援。市局律管处、基层处、公管处、148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司法局相关科室的指导,协调市直律师所、公证处对口联系支援。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都要按照市、县司法局的部署,制定工作计划,让每个法律顾问与所服务的村(居)一一对应,做到服务对象、服务人员、服务内容三落实,并于9月30日前按照隶属关系报至主管司法局并市局律管处。活动开展后,要建立工作台账,包括服务日志、活动照片、计划、合同、联系卡、宣传资料等,并注意信息收集与交流。

(三)建立考核和表彰机制。市局已将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的百分制考核内容,对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导、考核及情况通报,并将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动全市工作的进展。各县(市、区)司法局也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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