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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两国外交关系的公报
| 颁布单位:中国 印度尼西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0-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两国外交关系的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根据双方于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在东京达成的关于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基础上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的一致意见,通过友好协商,决定自一九九0年八月八日起恢复两国外交关系。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同意互派大使,并为对方大使馆的重新开设提供方便。
双方宣布,应苏哈托总统阁下的邀请,李鹏总理阁下将于中、印尼两国恢复外交关系之际,对印度尼西亚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外交部长外交部长
钱其琛
一九九O年七月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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