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七政办发〔2008〕31号
颁布日期:2008-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8〕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勃利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七台河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七台河市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保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时,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以及《黑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和《七台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震中位于邻近地区波及本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参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我市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指挥、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迅速处置好辖区内地震灾害事件。

市人民政府是处置辖区内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区县人民政府是处置辖区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实施先期地震应急;发生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先期地震应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平时为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震时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1、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军分区司令员、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卫生局、水务局、林业局、统计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七台河火车站、地震局、旅游局、外事办、气象局、电业局、消防支队及武警部队等单位组成。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兼任。

2、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区县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种救援力量的救援行动;

(2)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协调市军分区、消防支队和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及时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汇报本市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的指示;

(6)必要时,提出跨市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的建议;

(7)其他有关地震应急救灾的重大事项;

(8)必要时,组成地震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灾区应急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与地震现场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3)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4)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负责指导地震现场灾害评估、房屋鉴定等工作,并对灾区重建工作提出建议;

(6)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

(7)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8)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地震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地震现场指挥部是在特别重大或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决定成立。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较大地震灾害现场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市民政、地震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灾区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有关领导担任。

地震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地震现场指挥部成立并到达现场后,市地震现场指挥部转为协助省指挥部工作。

2、地震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成果,行动进展情况;

(2)划分救援区域,分配搜索营救医疗救护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7)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8)救援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9)接待新闻单位来访,组织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3、根据地震灾区的灾情情况,地震现场指挥部下设4个专业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联络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民政、地震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掌握地震现场工作动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协调现场指挥部各专业组及现场有关方面的工作;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震情监测组。由地震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地震现场震情监视的组织协调工作。

(3)灾情信息组。由地震、民政、建设、电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地震灾区的灾情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4)条件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经委、民政、财政、交通、建设、物资、通信、电力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地震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的条件保障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地震应急指挥体系

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如下图:

(四)市地震局的应急职责

市地震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负责地震震情和灾情的汇集和速报,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地震预警和预防机制是提前识别地震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内强震趋势的紧迫性作出预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工作,落实应对措施。具体工作是: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台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常规分析处理,震情跟踪。群测群防网点观测地震宏观异常,上报所在地的区县地震部门。

地震部门接到群测群防网点或其他人员的宏观异常报告,异常范围涉及到2个以上乡镇的,当地地震部门迅速到现场核实,12小时内向市地震部门反馈异常核实情况。市地震部门综合分析后,4小时内报市指挥部和省地震局。

(二)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1、地震预警级别。地震预警是根据地震的紧迫程度作递进式预警,分为Ⅲ个级别。分别是:

Ⅲ级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的划分;

Ⅱ级预警:地震短期预报,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Ⅰ级预警:临震预报,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2、地震预警的发布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内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三)预警预防行动

地震预警行动根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进行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防震工作部署-防震准备-临震应急反应等预防行动。

1、地震短期预报与防震准备

在震年度重点危险区的基础上,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市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工作,做好防震准备。

2、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在省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或市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即可启动本预案,进入临震应急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加强对应急准备的指导、监督、检查,按临震应急要求做好应急工作。市政府采取以下应急防御措施:

(1)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预警预防机制如下图:

在没有地震短期或临震预报情况下,本市突发破坏性地震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地震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按照《七台河市地震应急预案》、《区县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应急。

四、应急响应

(一)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5-5.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二)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1、应对特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I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我市的地震应急工作。

2、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3、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轻度地震,由震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应根据灾情相应提高或降低地震灾害事件的级别。地震应急分级响应如下图所示: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1、地震部门的震情速报。七台河市及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市地震局在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30分钟内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间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灾情报市政府、省市地震局,随后按1、2、6、6、6、……小时间隔报告灾情,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经市地震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区县地震局、地震宏观观测网点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区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地震局和民政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视情况可越级上报。民政、公安、交通、铁路、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情,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尽快汇总各类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报市政府并续报。收到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情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报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涉外部门,同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涉外部门按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3、震情灾情公告。市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

(四)指挥与协调

1、Ⅰ、Ⅱ级响应。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超出市应急处置能力,由省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地震应急工作。启动I、Ⅱ级响应,由市长担任指挥长。I、Ⅱ级响应的基本程序是:

市政府应急响应行动: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通报军分区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七台河市地震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l)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调遣地震灾害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矿山救护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3)部署灾区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等;

(4)组织市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5)视情况,建议市政府向省政府呼吁援助;

(6)视情况,建议市政府向省政府请求跨市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

2、Ⅲ级响应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级政府直接面对灾害,其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应急主体。Ⅲ级响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Ⅲ级响应的基本程序是:

市政府的应急响应行动: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3、Ⅳ级响应

市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Ⅳ级响应,震区县、区政府是地震应急的主体,由县(区)长担任指挥长。Ⅳ级响应的基本程序是:

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行动: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及时报告所在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和民政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政府的应急响应行动:市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协调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4、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系。

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和救援行动进展。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及需要请示的问题。

(五)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职责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调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救援工作,部署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必要时市消防支队、武警部队、军分区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搜索并抢救被压埋人员。

2、次生灾害防御。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采取紧急处置。中省直单位及各部、委、办、局对本系统内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3、疾病预防与控制。卫生部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4、重要目标警卫。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增强警力,加强对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5、灾民的转移安置。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市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请求邻近地区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本市灾区提供救助;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对本市灾区人民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8、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市地震局请求省地震局派人协助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落实地震宏观异常、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会同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9、接受外援。市民政局、外事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安排国际社会和境外人士提供的紧急救援。市红十字会向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市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0、涉外事务。地震灾害涉及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我市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处于灾区的外国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我省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我市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部门负责安置。

(六)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地震局请求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研究工作队伍,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和震区地震趋势判断;进行地震宏观烈度科学考察;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震情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七)通讯

市指挥部的通讯方式:启动大中城市地震信息节点系统,利用公共网络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讯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电台、无线电话等通讯设备,保持灾区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灾区通信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讯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八)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级新闻媒体,按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震情、灾情发布口径及时向公众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做好地震宣传工作。

(九)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第一,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第二,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第三,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第四,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社会救助。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保险。保险部门依法做好灾区的保险理赔。

(四)调查和总结。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对地震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省地震局。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各自的地震应急工作总结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信息产业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本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人员抢救队伍: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部队、矿山救护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驻军和武警部队、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煤气和液化气泄漏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矿山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消防部队、石油化工、辐射防护等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各医院的急救医疗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地震局现场工作队和邻近地市地震现场工作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地震部门、建设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3、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方案。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三)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市财政局根据《七台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负责落实专项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建筑抢险抢修器械准备;市民政局负责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准备;市经贸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负责通用救援工具及生活必需品准备;市交通局负责地震应急救助运输车辆准备;市公安局负责消防及救援装备、器材准备;市卫生局负责救护车辆和医疗救护器材准备;市水利局和当地政府负责水库、大坝、堤岸的抢修装备准备;道路、铁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的抢修装备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准备。

(四)治安保障。武警部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市公安局、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五)社会动员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六)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在城市规划、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规划好地震应急紧急避难场所。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七)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和避难场所,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1、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

2、向社会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各级政府应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和响应政府应急行为的积极性,增强民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自觉性。

(二)业务培训。市、区县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三)应急演习。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和训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灾害处置方法,并根据演练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预案。

八、其他地震事件处置。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的地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强的有感地震,市政府授权市地震局直接通知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和报社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公布地震三要素;市地震局在确定地震三要素的基础上,迅速与省地震局取得联系,征求省地震局对地震趋势的意见,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报告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布震情趋势意见。市指挥部办公室将有感地震应急情况报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采取有利措施,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二)平息地震谣言。本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地震部门迅速派人查明并分析谣言起因,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建议通过新闻媒体或采取其他措施,作好宣传工作,尽快平息地震谣言,稳定社会。

(三)特殊时期戒备。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政府。

(四)应对毗邻地震。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我市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时,市政府要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作出必要的安排和准备,市政府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工作,地震局做好震情监测、地震趋势判定工作。

十、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预案的制定。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生命线工程单位、地震时易发生次生灾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预案中部门所承担的地震应急任务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各区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2、预案的修订和更新。本预案的更新期限原则为3年。

3、预案的日常管理。《七台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七台河市地震局承担。

(二)监督检查与奖励。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七台河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制定的《七台河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七政发〔2002〕49号)同时废止。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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