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区级政府下放部分人事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区级政府下放部分人事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八届二十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市人事局部分工作职责下放到各区级政府,具体内容如下:

一、干部调配。

(一)域内人员调动:凡各区之间和市直、各区之间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动(调入、调出),由区人事局直接办理。

(二)域外人员调动:域外(勃利县、市内各中省直单位和外省市)人员调入由区编委会审核,提交市编委会审批,由市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调出人员由各区人事局直接办理。

二、工资管理。各区负责本区科级以下(含科级)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审核工作,具体包括:

(一)工资晋升工作;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审核工作;

(三)调转工资审核工作;

(四)晋升职务工资审核工作;

(五)毕业生转正定级工资审核工作;

(六)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兑现的审核工作。

三、福利与离退休管理。

(一)各区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退休审批工作;

(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核工作;

(三)丧葬费、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审核工作;

(四)工龄更改的审核工作;

(五)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审核工作;

(六)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考核培训。各区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奖励工作,负责本区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各项培训工作。

五、职称管理。各区负责本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认定、复审和验讫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核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数的核准工作。

六、机构编制管理。

(一)总量控制。各区编委自行管理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总量上不得突破市编委核定给各区的行政机构编制数额和行政编制、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离退休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差额拨款以上事业单位的编制数额;市编委办要制定出具体的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二)编制启用、机构变更核准。各区启用空余编制需提前报市编委核准,人员录用等事宜由各区自行负责;副科级以上的行政和事业机构设立、变更、撤销需报市编委会议核准。

(三)逐步取消现有的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七、人员编制管理。各区编委办自行管理本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落编减员工作,具体包括:

(一)新增人员的编制审核工作;

(二)新增人员的落编工作;

(三)减少人员的编制核减工作;

(四)编制内人员调整工作;

(五)科级领导职务职数审核和管理工作;

(六)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七)有关人员编制的信访和信息工作;各区编委、编委办必须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条件、标准和程序,区编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市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区人员编制管理考核一次。对超编配备人员的,要通报批评,一律清退,同时给予财政制裁,每发现一人从市财政补助中扣减4万元。各区编委办每个月最后一天必须将本区机构编制管理系统数据备份上报市编委办。

八、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下放后,市人事局(编委办)要加强对各区人事局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市人事局(编委办)有权对各区人事局(编委办)的各项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人事局(编委办)要严格执行各项人事、编制管理政策,严禁出现违规调人、违反工资福利政策和超编、擅自启用空编进人等违规行为。市人事局(编委办)每半年检查一次,如有违背将限期整改、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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