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2004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2004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宿政办发〔2004〕2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2004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宏观管理,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同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要求相适应,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统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04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宿政办发〔2003〕17号)要求,拟报了2004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筛选、综合、协调和平衡,编制了《宿迁市人民政府2004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宿迁市人民政府2004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放开搞活,放低门槛,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和支持宿迁采取比其他地区更加灵活的政策”的精神,认真做好“结合”、“试验”、“创新”和“落实”四篇文章。要把规范性文件制定进程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积极稳妥地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加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在认真清理现行行政许可规定的同时,按照法定程序、权限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政府行政行为法制化。要严格按照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程序,在计划规定时间内认真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制定、备案和发布工作。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必须事先报经市政府同意。各县(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规范性文件计划,按照程序制发,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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