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无锡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无锡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5〕13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无锡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无锡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市环保局

(2005年10月)

为切实加强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05〕84号)精神,结合无锡实际,现就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提出如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十五”环保目标任务,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整治清理,严厉打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规范水源地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调度、汇总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组织对重点地区、典型案件的查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指导、督办、稽查。

三、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以市(县)、区为单位,摸清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水厂、日供水量1万吨以上的企业自备水厂和乡镇水厂)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

(二)重点排查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点源)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保护区内及保护区周边2公里范围内1998年以来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

(三)制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长效管理措施;上报调整、扩大本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规划。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当地环保局上报市(县)、区政府批转办理;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由市(县)、区环保局会有关部门提出关停搬迁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具体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1.组织力量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分布、构成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及水质状况;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全面排查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级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点源)、个数、主要污染物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农业面源、生活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情况等。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10月)

各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1.确定挂牌督办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

2.修订和完善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醒目标志界牌;

4.上报调整、扩大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及级别的设想和规划。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作出合理调整。

自查自纠情况及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于2005年10月底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5年11月-2006年4月)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要提出关停搬迁计划;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作出限期治理计划;对经科学论证不再适合继续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要作出宏观调整,落实相应资金并加快实施;对决定限期治理、关停、搬迁的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以及合理调整后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要组成专门班子,落实专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到位。集中整治情况于2006年4月底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5月)

在各地认真自查自纠、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市政府将组成专门工作组,对我市饮用水源地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验收并通报检查结果。

(五)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6月)

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和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并于2006年6月下旬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根据各部门在整治行动中的组织领导、整治力度、水质达标率、群众满意率等有关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具体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认真制定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是各级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部署要求,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切实增强专项整治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集中式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和责任,把各项任务层层分解下去。要突出专项整治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关键措施的落实,有力有序地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下决心解决一批热点难点问题。

(三)形成工作合力。集中式水源地专项整治涉及众多行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和案件移交等制度,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对于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环境违法案件,属于违章建设码头、船坞及其他水上建筑物的,由水利、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处理;属于应关停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关闭、取缔事项;涉及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合处理。对一些严重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可以由新闻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以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发动群众参与。广大群众是开展集中式水源地专项行动的受益者,也是重大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境国情省情市情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在专项整治中,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保持“12369”环保投诉热线24小时畅通,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发动群众踊跃参与,推进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

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5017931、5013308(传真),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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