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文号:松政发〔2007〕19号
颁布日期:2007-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松政发〔200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松原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松原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构筑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及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松原市于1992年建市,辖四县一区,市区有13个街道办事处,51个社区。由于建市较晚,其前身又是县城,因此与其他市州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是城市人口少。截止2006年年末,市城区人口346851人。二是城市无基层卫生组织。松原市原隶属于白城地区,市城区没有街道卫生院,原宁江区医院已上划为松原市中心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没有现成的基层卫生组织可以利用,要重新设立。因此,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主要采取三种办法:一是靠政府投入新建。二是靠城市现有的医疗机构承办。三是通过油田基层卫生所转型。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自1997年起步以来,经历了先行试点,稳步启动,全面普及,规范发展的过程。但由于城市卫生基础差,投入严重不足,致使社区卫生机构生存难、发展难,没能形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自2006年开始,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市卫生部门挖掘内部潜力,充分利用现有城市卫生资源,采取现有的医疗机构承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利用油田基层卫生所转型等办法,促进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有了明显进展。

(一)社区卫生服务现状。

1.人口与健康状况。松原市所辖四县一区,宁江区总人口526166人,其中城区人口346851人,农业人口179315人。2006年年底全市婴儿死亡率为6.45‰,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8.99‰,孕产妇死亡率为28.55/10万,人均期望寿命为73岁。

2.机构及网络覆盖状况。截止2006年年底,市直、宁江区共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4家,覆盖人口97059人,覆盖率为28.3%。

3.人员状况。截止2006年年底,市直、宁江区共有90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均具备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相应的资格,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38名,占社区卫生机构人员的42.2%;中级及以上职称有25名,占社区卫生机构人员的28%;医生44名,占人员总数的49%。

4.业务用房及基本设备情况。全市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家,外县2家,市区5家。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有“中心”1家、“站”4家,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总面积为2180平方米,其中自有房屋4家(站),面积为1080平方米;合用房屋的1家(中心),面积为11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承办单位设备合用,有各类设备10台(件),其中,万元以上设备1台(件),千元以上设备7台(件);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各类设备(省卫生厅奖励)6台(件),其中,千元以上设备2台(件),没有万元以上设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缺乏基本的诊疗设备。

(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滞后。由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靠卫生系统内部医院“伸腿”承办,房屋、设备、业务经费、人员开支都靠医院自行解决,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临生存难、发展难的问题,导致社区卫生服务进展缓慢,服务能力低下。

2.社区卫生服务相关配套政策落不实。一是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全市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由承办医院自行投入,政府没有专项经费。二是缺乏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除了油田4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有独立用房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房屋,与承办机构合署办公,医疗、医技等设备仍要与承办机构捆绑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缺乏适用于社区使用的便携式医疗设备。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入医保难。其原因是纳入医保的门槛过高,有的要2-3万元购置有关设备和网线,运行后每月还交近500元-1000元的网络运行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身无力承担。

4.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人力资源不足,高素质人员少,特别是服务的主体全科医师更少,社区卫生人员的服务理念及专业技能与群众需求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5.服务功能与服务行为还需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的服务机制还需进一步理顺。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油田总医院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比较完善,做到了“六位一体”,地方医疗机构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业务衔接不理顺及资金不足,预防保健功能缺失,健康教育不到位,服务形式比较单一,重医疗的现象比较普遍,家庭病床、家庭护理、康复等诊疗项目尚未全面很好地开展,契约式的家庭保健服务尚未体现出来。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贵、看病难、调整城市卫生资源结构、构建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创建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城市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和建设标准

(一)工作目标。2007年年底,社区全科医师及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率达到75%,2009年达到100%。县政府所在城镇2007年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力争到2010年人口覆盖率达到100%。2010年年底全市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要达到80%。

(二)建设目标。每3-10万城区(镇)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下设卫生服务站,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机构,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5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可根据需要设立1-2个服务站;8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可根据需要设立2-3个服务站;超过1万人口且不足3万人口的街道,要独立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邻近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2007年-2009年,市政府每年按照计划分批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基本建设任务,基本建设速度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口覆盖速度成正比。

松原市区规划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个,分别由松原市中心医院、松原市人民医院、吉林油田总医院(江南、江北各1个)、松原市妇幼保健院、宁江区中医院、宁江区妇幼保健院组建,为独立的法人机构,房屋独立,选派专人负责,按服务人口和《吉林省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核定人员编制,配备人员和设备,保质保量地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

2007年6月和10月底前,分别完成2家(共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任务;2008年6月底前,要全部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任务。

四、总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总目标。到2010年,市区基本建成配套政策落实、服务网络健全、人力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渠道畅通、适应社会需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二)具体目标。逐步建立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1.落实国家各项社区卫生服务政策。

(1)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从2007年-2009年,市政府每年按照计划分批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基本建设任务,基本建设速度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口覆盖速度成正比。

(2)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公共财政定额补助政策。2007年起,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新增城市卫生投入要重点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2007年,市区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要达到行政区内常住居民每人每年3元标准(省财政负担1元,市、区财政负担2元,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2008年,每人每年要达到6元标准(省财政负担2元,市、区财政负担4元)。以后年度各级财政视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政府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公益服务进行补助,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设备资金。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市、区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公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对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等予以补助。

(3)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价格体系。

(4)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5)将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到2008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比例达到80%以上。

(6)建立健全双向转诊制度,到2010年,市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0%以上形成良好的双向转诊。

2.逐步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1)到2007年年底按照国家最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要求,通过重新调整、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托城市二级医院和油田卫生基层卫生所转型合理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到2007年10月底,市、区要分别完成2家(共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任务。按照《吉林省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审核、验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成规范的、正常运行的、服务功能完善的,与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形成良好的双向转诊,渠道畅通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

(3)到2008年6月底,市、区要全部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任务。基本建成配套政策落实、服务网络健全、人力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渠道畅通、适应社会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符合《吉林省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并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取得执业许可证。

(5)到2010年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合格率达到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95%以上,居民能够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方便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联系。

(6)到2010年县政府所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口覆盖率力争达到100%。

3.初步建立较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

(1)今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制度,配合省级全科医学培训基地的建设,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到2008年,从业医护人员必须经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护士岗位培训,取得《吉林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吉林省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到2010年年末,全市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达到80%以上。

(2)到2008年,平均每万人城市居民至少有2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

(3)到2010年形成广泛吸纳优秀人才进社区工作的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

4.探索出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1)各级政府要对社区卫生服务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并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2)实行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政策。

(3)完全切断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与服务收入挂钩。5.基本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1)今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口覆盖率达到75%以上,2008年达到85%,2009年达到100%。

(2)城市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就诊的比例要逐年增加,到2010年居民首诊就诊率达50%以上。

(3)到2010年,城市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4)到2010年社区预防保健工作得到进一步落实,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50%以上。

(5)到2010年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

(6)到2010年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50%以上。

(7)到2010年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达到90%以上。

(8)到2010年老年保健管理率达到90%以上。

(9)城市居民平均综合医药费用支出增长速度与上一年相比有所降低。

6.建立规范化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体制。

(1)建立市级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职能。

(2)有完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技术等服务要素的行业准入制度。

(3)有健全的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范。

(4)有监督评价标准和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制度。

(5)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和谐高效。

五、策略与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完善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各级政府要坚持社区卫生发展的策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部门责任,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社区卫生的组织保障能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纳入社区建设规划,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加快向社区转移卫生资源,市、区两级卫生事业基本建设投资要向社区倾斜。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对公立一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进行结构和功能的改造,要发挥公有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导作用,鼓励大中型医院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力量参与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构建城市二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起双向转诊制度。按照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居民需求,制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按每3-10万城区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不及的地方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中心派出机构,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当好参谋,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配套措施,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和社会环境。

(二)加快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一是搞好培训。要积极探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路子,重点要立足于当前,着力抓好在岗社区卫生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二是搞好人才流动。要建立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向社区流动。三是招聘人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全面实行聘用制,原有人员中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予转岗。四是加强培训基地建设。落实培训任务,加大培训力度,尽快培养一支较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逐步形成以全科医师为骨干,公共卫生、中医药、护理等其他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为补充,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队伍。

(三)实施规范化管理,建立科学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有效供给,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一要合理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布局,特别是在城区规模扩大及旧城改造的情况下,应及时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布点以及必要的调整。二要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各项工作制度、基本技术服务规范和评价标准,并督导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严格遵守,落到实处。三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准入。四要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收费价格,规范社区卫生机构药品管理。五要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在有条件的机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零差率销售、医药分开、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的试点。(四)以健康为中心,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是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基础,是以妇女、儿童、老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要以健康为中心,需求为导向,拓展社区卫生延伸性的服务。一是全面开展健康教育。把健康教育与个体化的预防保健和临床医疗结合起来。二是抓好计划免疫、传染病管理和妇幼保健。三是抓好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等慢性病预防控制。四是抓好贫困居民和流动人口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五是抓好残疾人的社区康复,把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公共卫生工作真正落到社区、家庭和居民个人。根据居民需求,积极开展老年护理、生活照料、临终关怀等服务。

(五)创建示范区活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积极开展创建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到2010年,在宁江区建成“省级示范区”,以引导、推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快速发展。

六、进行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估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有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评估,并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深入推进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便群众就医,缓解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和《吉林省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坚持公益性质,以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要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职能,及时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有效整合现有城市卫生资源。市直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直和宁江区一、二级医疗机构负责承办,按照《吉林省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配备单独的机构和人员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做到人员配备有效、合理,功能完善,运转协调。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不及的地方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定点医疗保险机构。

(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建立在大中型医院(中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双向转诊制度。大中型医院(中医院)要负责包扶辖区内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卫生技术人员要定期轮流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大中型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必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提供服务半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轮流到定点技术指导医院进行不少于半年的实习进修,并免收进修费。大中型医院应集中力量从事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救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四)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置中医科或中医特色的专科,至少要有1名中医主治医师,并备有常用中草药;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要有1名中医师,并根据需要备有一定数量的中成药。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和建设标准

(五)工作目标。2007年年底,社区全科医师及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率达到75%,2009年达到100%。县政府所在城镇2007年可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力争到2010年人口覆盖率达到100%。2010年年底全市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要达到80%。

(六)建设目标。每3-10万城区(镇)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下设卫生服务站,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机构,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5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可根据需要设立1-2个服务站;8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可根据需要设立2-3个服务站;超过1万人口且不足3万人口的街道,要独立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邻近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从2007年到2009年,市政府每年按照计划分批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基本建设任务,基本建设速度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口覆盖速度成正比。

松原市区规划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个,分别由松原市中心医院、松原市人民医院、吉林油田总医院(江南、江北各1个)、松原市妇幼保健院、宁江区中医院、宁江区妇幼保健院组建,为独立的法人机构,房屋独立,选派专人负责,按服务人口和《吉林省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核定人员编制,配备人员和设备,保质保量地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

2007年6月和10月底前,分别完成2家(共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任务;2008年6月底前,要全部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任务。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素质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配备标准由卫生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制定,原则上应从当地医疗卫生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建立适应社区卫生服务要求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制度。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从事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专业3年以上的临床医生,经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后,可以申请注册全科医师。

(八)加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在市内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全科医学培训基地,并在具备条件的大型综合医院建立全科医学和社区医学临床培训基地,实施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和规范化培训。到2010年年底,全市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达到80%以上。

四、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

(九)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以地方为主,以改扩建为主。市辖区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要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新建居民小区,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并与小区同步投入使用。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要依照国家和省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给予合理的安置和补偿。在社区卫生用房没有得到解决以前,地方政府按照标准面积提供房租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采暖、水电、煤气等费用实施优惠政策。

(十)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2007年起,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新增城市卫生投入要重点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市区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要达到行政区内常住居民每人每年3元标准(省财政负担1元,市、区财政负担2元,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2008年,每人每年要达到6元标准(省财政负担2元,市、区财政负担4元),以后年度各级财政视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政府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公益服务进行补助,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设备资金。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市、区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公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对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等予以补助。

(十一)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作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所需硬件设施及入网费、网络服务费由政府协调解决。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具备条件的可进行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度试点。

(十二)社区医疗服务项目,其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在省规定的一定幅度内结合社区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任何税费。

(十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需要、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方法,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十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配送。通过招标选择药品生产企业或一级市场药品批发商,按本地市场最低供货价格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送药品,切实保证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管

(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实行监督管理。组建市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管职能,其人员编制从本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剂解决。

(十六)依法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具备规定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要及时调整,未经批准注册擅自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六、部门职责

(十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执业规范,制定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标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适宜技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价格部门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财政部门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制定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保障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经费和常住居民补助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人事部门指导卫生部门负责完善社区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制定吸引卫生人才进社区的优惠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相关工作给予支持。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预留必要的建设用地,并依法监督实施。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特别要加强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打击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协调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开展药品集中配送,保证居民用药安全、有效,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适宜技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残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培养社区康复人员,加强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建立社区康复训练绩效评价与奖励机制,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七、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十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各级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建立例会制度。市政府每年要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利的地方和部门要追求领导责任,确保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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