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宿政发〔2003〕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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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宿政发〔2003〕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农业技术推广和农经服务水平,巩固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成果,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充通知》(苏政传发〔2003〕1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产业实际,科学界定职能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人员分流的意见》(苏办发〔2001〕8号)及《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实际,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的公益性职能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园艺、水产、林果、蚕桑等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关键技术的推广与示范,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和植物重大病虫害的预防扑灭,森林(成片林)火警火灾预报和森林防火,贯彻实施农业标准、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机安全监理,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等。
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的公益性职能主要包括:宣传、贯彻党的农村政策,加强对土地承包、农民负担、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的监督管理,搞好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经济核算、农产品营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开展土地流转、经济契约、资产经营、乡镇企业统计、扶贫促小康、社会劳动保障等项目服务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由县政府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的植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以及动植物检疫、防疫工作,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不再承担上述职能。
根据上述要求,各县(区)要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按照保障公益性、放活经营性的原则,合理界定乡镇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的公益性职能,切实推进分类改革,强化公益性职能的保障机制,全面放开农村经营性服务市场。
二、合理核定编制岗位,切实落实经费保障措施
为了保持改革的连续性,在原编制总数内重新确定公益性岗位及数量。各县(区)公益性岗位编制以其农业人口为基数,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按万分之二(含上划县管一名)、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按万分之一的标准设置,具体到各乡镇“两中心”的各类人员设置,由各县(区)根据乡镇的产业结构特征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从各乡镇农技服务中心公益性编制中上划一名编制归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管理,作为其派住乡镇的检疫监督专项编制,工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及工作需要,乡镇在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增挂“劳动保障事务所”牌子,并从公益性岗位中确定1—2名编制,安排专人专抓劳动保障工作。市区街道和县城所在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性质为街道办事处(镇)的所属事业单位,编制2—3名,人员从现有的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在下岗失业人员中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从事社区就业服务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和推广事业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确保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其聘期内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按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县(区)政府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非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从其取得的社会化服务性收入中解决,各项保险按省及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三、优化公益性人员结构,建立鼓励创业机制
(一)实施竞争上岗,优化人员结构。按照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经营性岗位人员全面实行执业资格准入。从事农技推广服务和农经服务活动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该项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经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实施。
乡镇公益性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由县(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农业和农经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原则上为各县(区)范围内的在编在岗人员,并实行分岗设卷,打破乡镇界限,确保每个专业岗位都能招聘到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由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管理的专项编制人员的核定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在竞争上岗的公益人员中择优确定。
竞聘乡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业心强,热爱基层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工作,并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2.身体健康,适合从事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工作;3.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执业资格准入证书,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4.国家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或者工作年满5年、取得助理级以上职称者。
竞争上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全员聘任、人事代理制度,聘用期为2年。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也可以解聘,以建立起竞争流动机制,促进人员结构优化和知识更新。
(二)落实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创业。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建立有效的创业机制,引导和鼓励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机构编制内的各类人员租赁、购买现有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国有、集体经营性资产,在岗和离岗领办创办各类科技型、中介型、作业型农业企业,其创办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
(三)加大扶持力度,增强服务功能。各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公益性服务机构的投入,确保提供开展公益性服务所需的必要工作环境和基本条件,切实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平调和流失。对原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资产清理不到位尚需继续清查的按照《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切实解决好退休和提前离岗退养人员的工资待遇
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养的,纳入乡镇公益性服务机构管理,其退休或退养期间的工资由财政渠道解决;提前退养人员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性质的退休和提前退养人员工资及应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单位解决不了的由所在乡镇政府妥善处理。
五、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加强和改进公益性农技、农经服务体系建设,是新时期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措施和紧迫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分类改革。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人员分流的实施意见》(宿发〔2001〕13号)文件精神,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专人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推进,确保8月底前落实到位。农业、农经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农技推广、农经服务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编制、人事部门要加强公益性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核定、进人计划、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增加支农经费投入,确保公益性机构经费和人员应有待遇的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农技、农经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服务工作;科技部门要在农业科技项目立项、科技进步奖励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公益性服务事业的领导,与县农业、农经部门分工协作,确保公益性人员专心致志地做好工作。改革到位后,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及时理顺关系,履行好法人登记手续,确保正常运行。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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