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进一步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关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进一步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甬政发〔2007〕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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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进一步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甬政发〔2007〕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助城乡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59号)精神,现就我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进一步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城镇社区为创建对象,以促进“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为创建活动重点,通过完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室)建设,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拓宽社区就业渠道,增强社区就业服务功能,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创建标准
城镇社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总体就业率达96%以上,符合《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基本实现就业,“零就业家庭”基本消除;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就业渠道畅通;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均被组织在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中。
(三)创建目标
2007年底,全市30%以上的城镇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2009年底,全市60%以上的城镇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2010年底,全市80%以上的城镇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
(四)创建内容
1.完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室)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每个社区要配备1至2名专职劳动保障和救助服务工作人员并落实所需经费。加强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2.掌握社区内劳动力就业与失业状况。建立健全失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摸清人员的家庭状况、身体状况、就业状况、培训就业意愿等各项基础信息,并及时输入电脑,做到台帐齐全、数据详实,并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3.多渠道提供就业岗位。密切与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收集空岗信息,加强岗位与失业人员的对接。发挥社区优势,鼓励失业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岗位信息共享,并使用统一软件开展就业管理和服务。
4.开展社区就业援助。定期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家庭,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合理选择职业和技能培训方向,开展跟踪服务。积极组织有培训意愿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供培训办班信息和培训后就业推荐服务。
5.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为载体,全面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认真做好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在街道社区的贯彻落实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到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积极开发保洁、保绿、保安和公共设施养护等社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人员和经费使用情况,提高公益性岗位绩效。加强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宣传入户到人。
(五)创建验收
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实行年度考核验收。由社区自愿申报,街道(乡镇)审查推荐,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公示,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对验收合格的充分就业社区应予以表彰,授予“充分就业社区”牌匾,并给予经费奖励。对已完成创建任务的社区须每年进行一次复评,对未通过复评的社区,收回“充分就业社区”牌匾。各地应根据社区帮助失业人员就业的实绩,制订考核奖励办法。
二、切实帮助“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零就业家庭”是指我市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关系)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无经营性、投资性、赠予性等经济收入且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政策性待遇或现役军人,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列入“零就业家庭”范围。
(一)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审核认定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室)提出申请“零就业家庭”认定。
(二)建立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制度。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室)摸清“零就业家庭”底数,掌握“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和培训意愿,进行重点帮扶,将援助任务落实到人。要根据不同对象采取多种精细化、个性化服务方式,通过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等方式,努力消除“零就业家庭”。
(三)建立“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限时就业承诺制度。“零就业家庭”人员求职登记后,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其本人实际开展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其在10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
(四)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根据实际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开发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和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用于动态托底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三、扶持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
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是指持有我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一)明确责任,实施帮扶。各级政府要将实施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列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摸清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数量和状况,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针对性的就业服务,通过帮助实现就业改善其生活质量。要建立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基本信息和就业状况动态管理。
要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村(居)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室)的建设,加快信息联网。每个行政村要配备1名专(兼)劳动保障协理员,并落实工作经费。
(二)拓宽渠道,挖掘岗位。针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文化程度低、就业能力弱等实际困难,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合适的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排就业。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工作实际,将开发乡镇(街道)和村公益性岗位作为托底帮扶“4050”(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渠道,并给予一定额度的公益性岗位经费补助。
(三)落实政策,促进就业。各地要鼓励当地知名企业、规模企业通过“村企结对”等方式,积极吸纳当地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企业招用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可给予企业一定补贴。积极引导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培训证书的,一次性培训考核费给予全额补助。
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从事种养殖业的,应给予实用技术、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扶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吸纳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农业加工和种养殖业基地给予适当补贴。
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鼓励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对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其收入计算办法按市政府《关于鼓励低保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3〕7号)精神执行。
四、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来抓,列入创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农办、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责职,通力协作,推动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资金,确保实施。各级政府要根据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和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和促进“零就业家庭”、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意义,树立一批在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促进“零就业家庭”、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这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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