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6-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前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四条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按原规定执行。

19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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