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批复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3-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京政发[1993]7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批复

市成人教育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由你局发布施行。

1993年12月18日

《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12月18日批准,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年月日发布)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非法牟利的,由成人教育局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成人教育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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