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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批复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3-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京政发[1993]7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批复
市成人教育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由你局发布施行。
1993年12月18日
《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12月18日批准,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年月日发布)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非法牟利的,由成人教育局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成人教育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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