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行动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哈政发〔2002〕1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行动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市卫生局制定的《哈尔滨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行动规划(2002—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七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

性病行动规划(2002—2010年)

为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黑龙江省贯彻〈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

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办法,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它的广泛流行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趋势十分严峻,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人以来,截止到2001年底,据专家分析估算,全国艾滋病病毒实际感染人数已达85万。我省目前在全国虽属低感染区,但近年来实际感染艾滋病病毒人数也明显增多,并于1999年出现艾滋病病人。我市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为全省最多,且有死亡病例发生。性病是与艾滋病传播密切相关的疾病。近年来,我市报告性病发病率呈持续增长趋势。1999年,我市性病报告发病率达历史最高峰,为148.23/10万,报告病例数为13854人。我市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控制艾滋病、性病流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对艾滋病、性病大规模流行的可能性、危害性认识不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主动参与防范的责任意识不强;公众普遍缺乏预防知识;疫情监测、采供血管理、医源性感染预防、性病医疗市场和高危人群性病管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艾滋病诊疗与检测服务能力尚需提高;艾滋病救治、救助政策和感染者监控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实;吸毒、卖淫、嫖娼活动在短期内难以禁绝。因此,必须加强预防和控制工作,制定较完备的行动规划,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控制艾滋病、性病流行的势头。

二、指导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营造有利于艾滋病、性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减少艾滋病、性病对社会的影响。

2.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动员全社会参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完善宣传教育、法制管理、监督检测及医疗咨询服务相结合的艾滋病、性病防治体系。

3.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改变人群中的危险行为,严格控制艾滋病病毒经性接触和经吸毒途径的传播。

4.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指导,规范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阻断艾滋病病毒经血液、血液制品及医源性传播。

5.坚持因地制宜,立足我市实际,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加强经常性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水平。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体系,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流行与传播。到2002年底,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有针对性地控制艾滋病病毒在吸毒人群中感染蔓延的势头;力争把性病的年发病增长幅度控制在15%以内。到2010年,实现性病的年发病率稳中有降;全市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仍控制在全国较低水平。

四、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领导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纳入本地区“十五”、“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建立由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领导组织或协调会议制度。在艾滋病流行严重的地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有相应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

2.全民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减少重点人群(吸毒、卖淫、嫖娼者等)中的相关危险行为

到2003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市区达到80%以上,县(市)城区达到50%以上,农村达到40%以上,高危人群达到80%以上;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人员的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并形成培训网络;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入学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到100%,高级中学和普通初级中学要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市区学校开课率为100%,县(市)学校开课率达到85%以上,各乡(镇)及以下学校的开课率达到70%以上;全市主要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要定期刊播有关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文字或节目;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及流动人员聚集的场所和组织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必备有关的宣传资料。

到2005年,高危人群避孕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全市至少要建设一个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

3.建立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体系

到2002年,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艾滋病初筛中心实验室建成规范化实验室,进一步加强全市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网络建设;全市所有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要达到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系统和监控机制;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临床用血要全部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单采血浆站机采原料血浆率达到100%,完全阻断艾滋病病毒经血液、血制品等传播。

到2003年,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全市70%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85%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专业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和社会救助措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设立艾滋病、性病咨询电话,完善全市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

到2005年,全市90%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5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

4.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法律、法规

到2002年,建立和完善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和管理机制,逐步将有关艾滋病、性病的监督执法纳入卫生综合监督执法管理体系。依法取缔非法采供血活动和非法性病诊疗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实施综合治理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实施本行动规划,要把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由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成立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艾滋病、性病防治策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关于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卫疾控〔2000〕263号),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行动计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在防治艾滋病、性病工作中的作用,为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提供帮助。

(二)加强宣传,营造有利于艾滋病、性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各宣传媒体要有计划地免费刊播(发)预防艾滋病、性病的专题节目、文章和公益广告。在每年12月世界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期间,要在广播电视黄金时段和报刊显要位置刊播艾滋病防治内容的报道。

教育部门要把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列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评价指标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和普通中学的课时要求;组织编写适合不同学段教师教学需要的参考教材,指导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外活动)的开展;逐级完成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骨干教师的培训;按照适时、适度、适当的原则,对大、中学生进行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及性知识、性道德和法制观念的教育,使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在新生入学体检时,向学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

计划生育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避孕套的推广使用,组织实施具有预防艾滋病、性病作用的新型避孕技术。

司法部门要把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作为“四五”普法教育重要内容,加大对全体公民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

外事、外经贸、公安、海关和旅游等负责出入境人员管理的部门、组织海外劳务和旅游部门、涉外婚前医学检查部门要提供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教育资料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对出国人员、长期在国外的归国人员及来华外国人进行有关艾滋病的教育。

宾馆、发廊、洗浴等服务行业及歌舞厅、影剧院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医院候诊室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场所,应指定负责部门或专(兼)职人员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经常性的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宣传。

卫生部门要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资料。

(三)针对高危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工作,控制艾滋病经性接触和经吸毒途径传播

1.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结合无毒社区建设、净化社会环境等工作,了解当地高危人群的存在状况及活动规律,指导有关场所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活动,减少他们中的危险行为。

2.公安、司法、民政部门要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劳教所、监狱等场所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依法对戒毒、收容、劳教、服刑人员进行性病检查治疗;严格按照《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要求,对保外(所外)就医的艾滋病病人做好就医的安排与管理工作;与有关社区协调配合,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载体,对期满回归社会的吸毒、卖淫嫖娼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法制、防病知识的教育,协助解决其生活就业等实际问题。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卖淫嫖娼、贩毒人员查处打击力度。对参与这些工作的行政管理干部及基层派出所的民警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消除其恐惧心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3.计划生育部门及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探索接触各种高危人群的方法和进行行为干预的有效做法,组织同伴教育活动,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使高危人群能方便地得到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4.各地区要选择艾滋病、性病流行或流行潜在危险因素较多的社区开展健康促进示范社区项目。示范社区要把艾滋病、性病防治纳入社区发展计划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网,协调各部门和群众参加项目活动,合理利用现有卫生和其它服务资源,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针对社区需求,提供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使社区各类人群,包括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性病患者以及高危人群能连续、方便地得到有关信息与服务,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性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四)依法监督,阻断艾滋病病毒经血液、血液制品等医源性和非医源性途径传播

1.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计划地实现无偿献血,科学合理用血,减少不必要的输血。临床使用的血液成分要经过必要的病毒灭活处理,确保血液供应的安全。完善对医疗卫生单位、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传播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临床用血(浆)、生产血液制品的血浆和移植的器官及其它人体组织100%经过HIV抗体检测(自身输血除外)。HIV抗体检测的实验室建设与操作要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中对初筛实验室的要求,对检测试剂实施经常性监测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

2.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和院内感染的管理,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易造成血源性或医源性传播单位的管理,如医院外科、口腔科、妇产科、乡村及个体医疗机构等。

3.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理发店、美容院等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中可能刺破皮肤的公共用器具消毒的监督监测,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督促改进,确保所提供服务的安全性,对违法操作造成感染伤害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4.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取缔非法采供血活动,建立举报制度,依法惩处违法者。

(五)规范管理,控制艾滋病在性病人群中的传播,改善艾滋病、性病感染者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1.各级政府要将整顿性病医疗市场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严厉打击游医、药贩,取缔非法行医,依法严格管理医疗广告。

2.各级卫生部门对承担艾滋病、性病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定期督导检查。对从事性病诊疗的医务人员要进行有关医德教育。要把性病的诊断治疗服务与艾滋病的预防工作结合起来,把提倡安全性行为、推广使用避孕套、提供医学咨询以及性伴追踪等工作纳入规范化门诊服务范围。在规范医疗单位诊断、治疗等医疗服务行为的基础上,指定收治艾滋病病人的医院,开展匿名检测和咨询服务,向艾滋病病人、感染者及其家庭传授艾滋病预防与护理知识。对拒绝收治病人、延误诊治和造成院内感染等情况的要依法处罚。

3.凡有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工作和生活的单位与社区,要严格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规定进行管理。要提倡家庭内的关怀照顾,改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生活质量,完善社区医疗保健及心理咨询服务,减轻他们及家庭成员在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受到的歧视和压力。

4.卫生部门要制订当地各类医疗卫生人员(包括个体医生)的培训计划,对各级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研究、管理、宣传教育和心理咨询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分阶段开展对全体医护人员及采供血机构工作人员艾滋病、性病基本专业知识的短期培训,每人要保证16

个学时,对培训效果要组织考核,作为继续教育考评、医疗机构评审和医师资格考试中的一项内容。专业培训除相关专业知识外,还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医德教育和咨询技巧的内容。

(六)健全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现有预防医学科研、卫生防疫、卫生检疫、性病防治、采供血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加快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专业队伍和市传染病院艾滋病诊疗专科建设。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卫生防疫机构内部,强化艾滋病防治的专业功能,加强技术力量、设施装备,改善工作条件,使之能够承担起艾滋病监测、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任务。加强市、区、县(市)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采供血机构中的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建设,有步骤地、科学地增加艾滋病监测哨点,逐步使性病防治、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等机构参与和承担相应的艾滋病监测与防治工作。制定鼓励专业人员献身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政策,改进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改善其生活待遇,稳定专业队伍。

(七)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各级政府要保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经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投入。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境外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考核与评价

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实行规划目标考核与评价制度,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考评和终期考评等办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实施,并及时根据考评和变化情况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策略和措施。各地区要逐年度进行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国家和省、市将不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抽查。中期和终期考核评价方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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