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妇女发展规划和白山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妇女发展规划和白山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妇女发展规划和白山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2]37号
现将《白山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白山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白山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前言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1996年,白山市政府制定颁布了《“九五”期间白山市妇女发展规划》,这是我市政府颁布的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的发展规划。5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规划的各项主要目标任务基本实现,妇女发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期,妇女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人员增加。妇女参政议政是社会民主进程的重要标志,是妇女政治地位提高的重要体现。2000年末,全市4个县(市)区党政班子中配备了女领导干部,78个乡(镇)街党政班子中配备女干部92名,比《规划》目标提高17.95%。市政府47个工作部门中,已有14个部门领导班子中配备了女干部,占总数的29.8%;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女党员、女干部所占比重增加。其中女性党员为69392人,占全市党员总数的17.3%,比上年提高了0.6个百分点;女干部为9203人,占全市干部总数的22.1%,比上年提高了0.8个百分点。──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的程度不断提高,就业结构趋于合理。2000年,我市职工代表总数为29180人,其中女性为12096人,占职工代表总数的41.45%,这是自95年以来女职工代表最多的一年。妇女就业比重得到提高,“九五”期间,在全市从业人员大量减少的情况下,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数60%的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得到了较好解决。农村妇女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4.38%,农村妇女也由单一从事种植业向农、林、牧、副、渔、工商、运输业等行业全面发展,显示了白山妇女在经济建设中重要作用。──妇女健康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孕产妇保健工作取得进展,到2000年末,全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79.03%,婚前医学检查率为47.69%,住院分娩出生缺陷发生率为3.74‰。建立健全了各级妇幼卫生机构,城乡妇幼保健覆盖率和人员配备率达100%。──保护妇女权益的法规逐步完善,妇女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全市贯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加大了打击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犯罪行为的力度,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重视和扶持贫困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加大了扶贫解困的力度。“九五”期间,全市通过开展科技扶贫,提高自我脱贫能力,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妇女进行了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文化培训,参加培训的妇女达4万人次,使她们掌握1—2门以上的实用技术。女农民技术员由95年的1204人发展到2477人,平均每村有4名女农民技术员。21世纪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新纪元,妇女运动和妇女事业将进入蓬勃发展的新时代。今后5至10年,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和我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为妇女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但是,妇女事业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受传统观念和妇女自身素质偏低等因素的影响,妇女发展将面临更大的挑战。为此,全面促进妇女的进步和发展,谋求两性平等还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白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现制定《白山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妇女规划》)。《妇女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强化政府职能,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妇女的进步和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同时,鼓励妇女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总目标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得到进一步的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促进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一、妇女与经济(一)主要目标憗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逐步建立、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险覆盖面达10%左右。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保护面达80%。5.保障男女同工同酬。6.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使其下降为80%,年平均下降10%以上。7.加大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教育面达到90%。(二)策略与措施1.逐步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妇女就业提供政策扶持,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的权利,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异,提高妇女参与经济管理和决策的水平。2.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的权利,主要包括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3.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合同。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4.加大执法和劳动监察力度,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5.发挥行业、企业、群团组织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为妇女充分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妇女开展各类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网络、经济、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水平,增强妇女对经济机遇、经济挑战的反应能力和适应能力。6.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她们的科技素质,帮助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从传统的种植业向非农领域转移。在城镇化建设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积极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7.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中和不同收入层次中的妇女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使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享受有效服务。逐步建立、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一)主要目标1.市、县(市)区党代会女代表、人代会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大、政协女常委的数量不断增加。2.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一般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县(市)区至少有1—2个党政正职女干部。乡(镇)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至少要配备1名女干部。3.市直工作部门,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各部门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领导班子首先选配。其他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多选配一些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干部数量有较大的增加。4.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5.市直工作部门、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45岁以下的县处级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比例增加到20%,35岁以下的科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逐步增加。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管委会)成员中女性占一定比例,达到1—2名。7.提高企业职工女代表的比例,达到20%。8.提高女后备干部的比例。市、县(市)区、乡(镇)街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干部比例分别不少于15%、20%、20%。(二)策略与措施1.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使男女平等意识进入决策主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促进妇女平等进入权力机构和决策层面,充分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2.建立健全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各级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目标。3.提高各级党代会女代表、人代会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候选人的比例。4.在制定有关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解决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联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5.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6.在选拔、聘用干部和录用公务员时,要切实贯彻男女平等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在选拔、聘用及晋升干部时女性不受歧视。7.建立女性人才开发信息网络和女性人才档案,广泛挖掘和储备妇女人才,尽可能给女干部多创造一些被提拔使用的机遇,对符合条件的女干部,特别是年轻优秀的女干部,要优先选拔任用。8.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宏观决策能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要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三、妇女与教育(一)主要目标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的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以上,基本杜绝小学适龄女童失学。重点普及贫困地区女童的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2.提高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女性入学率。高中阶段女生毛入学率达到60%以上,其中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50%左右。高等教育女生毛入学率达到20%左右。3.巩固扫盲成果,基本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成人妇女识字率达到90%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达到98%左右,青壮年妇女文盲率控制在0.5%以内。4.提高妇女的终身受教育水平。5.妇女的平均受教育年限要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6.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女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7.提高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水平,最低达6年以上。8.流动人口中女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达90%以上。9.重视特殊教育。残疾适龄女童入学率达到90%以上。积极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培养其自主、自立、自强精神和生存发展能力。10.对农村妇女进行实用技术和新技术的培训。从2001年起,每年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的妇女达到5万人次;参加新技术培训的妇女达到1万人次;接受“绿色证书”培训的妇女达到800人;到2010年培养女农民技术员1万人。(二)策略与措施1.依法保障男女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创造有利于妇女受教育的社会环境,为妇女提供与男子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和途径。2.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农村、少数民族、残疾人、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帮助失辍学女童继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缩短男女童义务教育的差距。3.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农村,要保证在普及女学生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普及高中教育。基本满足初中女毕业生接受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的需要。4.树立终身教育意识。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开放性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5.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6.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加扫除农村青壮年妇女文盲的工作,防止在妇女中产生新文盲。7.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通过各类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及培训,使城市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人员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积极发展县、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毕业中的女性提供多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8.加大实施扶贫教育工程的力度,通过设立贫困地区教育专项基金、对口扶贫支教、启动远程教育扶贫项目、实施“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全面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保障男女学生有平等的入学机会。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为贫困地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提高其受教育水平。四、妇女与健康(一)主要目标1.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2.提高妇女生殖保健水平,保健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3.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计生率达到98%以上。4.确保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与户籍所在地妇女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使其达到95%以上。5.减缓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发病率控制在15%以内。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使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在农村达到60%,城市达到90%。6.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使城市妇女健身率达到90%,农村妇女健身率达到70%。7.加快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到2010年,全市要有95%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达到省内规定标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7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2005年达到99%以上,2010年基本杜绝旧法接生,农村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9/10万以下。8.加强对县以下卫生机构妇幼保健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每年至少对90%以上的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和考核。9.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0.1‰以下。(二)策略与措施1.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2.巩固、健全、发展三级妇幼卫生保健网络,将妇幼保健纳入社区卫生服务项目之中,建立布局合理、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系统,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3.保证农村乡镇卫生院专职保健人员的配备。4.加强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保健和精神健康服务,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要特别加强农村卫生组织的建设,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病率。5.通过多种医疗形式,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6.逐步完善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7.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为居住地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减少意外妊娠的发生,改善其生殖健康状况。将流动人口中孕产妇死亡率纳入流入地孕产妇死亡率统计范畴。8.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9.利用现有体育场馆、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开辟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提高妇女身体素质。五、妇女与法律(一)主要目标1.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法律知识的普及率达到85%以上。2.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和社会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县(市)区以上公安部门要建立“维权110”、防家暴报警站,健全率达100%以上。4.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5.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6.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在乡(镇)街以上的社区和妇女组织中,建立健全妇女法律咨询站、所,到2010年达到95%以上。(二)策略与措施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加大普法教育的宣传力度,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3.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特别是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4.积极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生率,提高结案率。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5.及时审理和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继承等民事权利。6.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规范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建立有效预防、及时打击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嫖娼及强迫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7.制定《举报黄毒嫖重大案件奖励办法》,促进黄毒嫖重大案件的破获。坚决惩治贩卖毒品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毒等违法行为,降低妇女吸毒人数,提高吸毒妇女戒毒巩固率。8.加强对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性别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司法、行政执法队伍,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水平。9.逐步完善执法监督体系,适时开展有关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提高司法效率。10.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1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妇女维权席,以保障妇女受害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公正有效。12.通过社会调解、心理咨询、求助热线等形式,向遭受暴力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13.实施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妇女人身权、财产权的司法援助。14.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通过宣传、培训、执法检查等方法,制止早婚、买卖婚姻、近亲结婚等违法婚姻。制止重婚纳妾。15.充分发挥妇联、工会、共青团群众团体的民主参与和监督作用,使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六、妇女与环境(一)主要目标1.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加强妇女培训场所和娱乐场所的建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市及各县(市)区要建立1所妇女培训中心或妇女文化中心。2.提高妇女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使60%的妇女参与环保之中。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4.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确保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执行率达到100%,百万元以下的达到98%。5.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及其它环境中有害有毒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到2010年,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6.把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05年达到60%,2010年达到75%。农村自来水普及率2005年达到45%,2010年达到60%以上。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8%以上。(二)策略与措施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的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加强舆论环境建设,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等精神作品,要扩大对妇女的宣传,宣传妇女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类再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使全社会树立保护和尊重妇女的意识。3.加强对妇女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的教育,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4.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的改造,完善对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制度。5.在发展老年公益事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过程中,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快捷的福利服务,提高老年妇女享有社会保障服务的质量,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加强老年文化体育场所及设施的建设,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6.加强家庭文化和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7.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倡导绿色消费。组织与实施一、《妇女规划》由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要根据《妇女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二、实施《妇女规划》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统一部署,全面实施。要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三、建立健全实施《妇女规划》的工作检查、报告制度。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实施《妇女规划》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要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妇女规划》的工作情况和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四、加强组织建设。要不断调整充实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联络员和办公室人员,建立一支实施《妇女规划》的专兼职骨干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五、加大《妇女规划》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特别是新闻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制定和实施《妇女规划》的目的、意义以及各项目标、措施,宣传与《妇女规划》相关的知识,推动社会关注、支持《妇女规划》的实施。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实施《妇女规划》的投入,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所需经费,解决人员编制等问题,为《妇女规划》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七、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通过争取国家专项拨款、实施发展项目和鼓励社会赞助等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动《妇女规划》各项目标的如期实现。八、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妇女规划》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妇女规划》的全面实施。九、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对《妇女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监测与评估一、对《妇女规划》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二、建立市级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妇女规划》的有效实施。三、建立性别统计制度,增设性别统计指标,并纳入市统计局和相关部门的统计制度及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中,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妇女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四、建立定期报送、审评制度。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妇女规划》实施监测统计数据,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妇女规划》的实施效果。市级《妇女规划》的监测评估周期为3年,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进行阶段性监测评估,并形成《妇女规划》的阶段性监测评估报告,2010年进行全面监测评估,形成终期监测评估报告。五、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妇女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妇女规划》监测评估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制定本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搜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妇女数据库;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市级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县(市)区《妇女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专家评估组由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统计监测报告,并根据统计监测组提供的统计资料和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材料,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领域和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开展《妇女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六、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妇女规划》和本地规划的实施情况。白山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前言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21世纪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的中坚力量。培养造就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必须从儿童早期着手。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特殊的保护、照顾和正确的教育,将为儿童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1996年,白山市政府制定颁布了《“九五”期间白山市儿童发展规划》。5年来,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注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力实施规划,使规划的各项主要目标任务得到了基本实现,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儿童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由1990年的30.7‰、34.5‰,分别下降为2000年14.56‰和16.75‰。——全市16所有产科床位的医院全部创建为“爱婴医院”。——儿童的生活环境和质量有了较大改善提高。农村改水受益率达96%;农村卫生厕所人口覆盖率达26.14%。——全市6个县(市)区全部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3—6周岁儿童入园(班)率达8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已下降到0.05%。——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基本普及了食盐加碘。但是,由于我市是欠发达市,受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影响,儿童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儿童发展的整体水平还有待于提高;儿童发展的环境尚需进一步优化;改善贫困地区儿童的状况仍需大量的投入;流动人口中儿童的教育、保健和保护问题还比较突出;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等。因此,改善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仍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2001—2010年是世纪之初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科学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才资源。按照《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白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根据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现制定《白山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儿童规划》)。《儿童规划》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健康、儿童教育、儿童权益保护、儿童发展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我市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儿童规划》作为未来十年指导我市儿童事业发展的行动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总目标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儿童教育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城市和经济较发达的农村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对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实施特殊保护。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一、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一)主要目标1.婚前医学检查覆盖率(含流动人口)2005年城市达到75%,农村达到65%;2010年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70%以上。2.出生缺陷发生率2005年控制在7.5‰,2010年控制在7.0‰以下。3.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29/10万以下。4.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7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2005年达到99%以上,2010年基本杜绝旧法接生。5.降低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6.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70%以上。7.婴儿死亡率降低到12‰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到13‰以下。8.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1.6%以下。9.降低5岁以下儿童肺炎、新生儿窒息、低出生体重、意外伤害和腹泻等主要原因的死亡率。10.2005年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低于0.5‰,2010年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发生。11.巩固儿童计划免疫覆盖率,常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8%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12.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13.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14.巩固创建“爱婴医院”成果,积极倡导母乳喂养,母乳喂养率达到85%以上。15.预防和控制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16.碘盐批质量合格率达到99%以上。17.提高儿童保健覆盖率。2005年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85%左右,农村达到70%左右;2010年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覆盖率。18.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中小学校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锻炼时间。19.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20.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21.巩固、健全、发展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着重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保证农村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专职人员的配备。2010年,农村95%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达到省内规定标准。22.加强对妇幼卫生专业人员、农村乡医、接生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县以下卫生机构妇幼保健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考核。(二)策略与措施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力度。2.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农村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逐步增加防疫、妇幼保健经费。3.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做好医疗预防、综合保健等服务工作。城市卫生机构要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支持等形式,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水平。4.加强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农村医疗保健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5.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在城乡特别是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继续开展“爱婴行动”。6.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性注射达到安全注射标准。7.提倡良好的饮食习惯,不断改善儿童营养。对中小学生提倡饮用畜奶,分步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行国家“大豆行动计划”,逐步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8.广泛开展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9.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要逐步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10.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提高对先天性缺陷的筛查能力,降低先天性病残儿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11.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要为儿童健身提供所需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二、提高儿童教育水平(一)主要目标1.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以上。2.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3.积极发展特殊教育。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4.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5.发展0—3岁儿童的早期教育。6.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农村地区的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学前1年受教育率达到95%以上。7.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0%以上,城市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8.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保证中小学专任教师达到学历配备标准,到2010年,中小学教师本科学历达到90%以上,高中教师研究生学历达到20%。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90%以上的独立建制的中小学校全部配齐各类设备设施。9.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10。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使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5%。(二)策略与措施1.完善教育投入机制,逐步增加教育投入。2.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3.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4.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其社会实践能力。5.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就学权利。6.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7.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使残疾儿童和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就学制度。8.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鼓励社会兴办幼儿园。9.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10.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11.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12.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13.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工作。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三、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一)主要目标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2.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3.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4.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减少重新犯罪率。5.在中小学校普遍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法律观念。扩大法律知识普及率,在城市达到100%,农村达到90%。6.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7.在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8.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9.提高流浪儿童接受救助教育率和回归安置率。(二)策略与措施1.制定和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性侵犯。3.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的现象。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5.公、检、法、司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政策。6.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7.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进行有关儿童法律知识、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8.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其它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9.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10.宣传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姓名和身份。11.积极建立和完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四、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一)主要目标1.提高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和改水受益率,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8%。2.农村自来水普及率2005年达到45%左右,2010年达到60%以上。3.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05年达到60%,2010年达到75%以上。4.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5.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分别为2级和4级。6.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7.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绿地率达到35%;农村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8.兴办和创建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到2010年,市本级和县(市)区要建立1所儿童校外活动场所。9.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10.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11.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到2010年,市本级要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功能的儿童福利院。(二)策略与措施1.不断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2.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3.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积极植树种草,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控制和治理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加强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宣传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保护饮用水源。4.将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不断开发完善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5.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和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6.加强对儿童食品、用品、玩具、游乐设施的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其检测标准和质量论证工作。加强游乐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积极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7.继续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8.发展社区康复、卫生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使残疾儿童在家庭和社区就地得到经济适用的康复训练。9.关注单亲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增强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帮助其掌握适宜的教育技能。组织与实施一、本规划由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二、实施《儿童规划》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统一部署,全面实施。要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三、建立健全实施《儿童规划》的工作检查、报告制度。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实施《儿童规划》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要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儿童规划》的工作情况和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四、加强组织建设。要不断调整和充实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联络员和办公室人员,建立一支实施《儿童规划》的专兼职骨干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五、加大《儿童规划》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特别是舆论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制定和实施《儿童规划》的目的、意义以及各项目标、措施,宣传与《儿童规划》相关的知识,推动社会关注、支持《儿童规划》的实施。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实施《儿童规划》的投入,根据财力逐步增加所需经费,解决人员编制等问题,为《儿童规划》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儿童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儿童规划》的全面实施。八、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发展。通过争取国家专项拨款、实施发展项目和鼓励社会赞助等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动《儿童规划》各项目标的如期实现。监测与评估一、对《儿童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二、建立市级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儿童规划》的有效实施。三、建立性别统计制度,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并纳入市统计局和相关部门的统计制度及常规统计中。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儿童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交流儿童发展状况,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四、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儿童规划》的监测数据,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儿童规划》的实施效果。市级《儿童规划》的监测评估周期为3年,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进行阶段性监测评估,并形成阶段性监测评估报告,2010年进行全面监测评估,形成终期监测评估报告。五、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儿童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儿童规划》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审议监测评估报告,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制定《儿童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定期对监测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定期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市级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开展《儿童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专家评估组由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议年度监测报告,并根据统计监测组提供的统计资料和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材料,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开展《儿童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六、各县(市)区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儿童规划》和本地规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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