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1-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4年7月22日省政府十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4年9月5日颁布施行。《办法》旨在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行为规范、公正透明、高效运转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建设人民群众拥护、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府。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畅通信息传递渠道、人心导向渠道、行为制约和监督渠道,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决策科学、运转灵活、纪律严明、秩序井然、快捷高效的阳光政府。
二、工作重点和任务措施
政务信息公开是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网络化的民主建设工程。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既要遵循共同的原则,又要结合实际在探索中推进,在创新中发展。
(一)建立工作机构。
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把政务信息公开与本机关的总体工作一并安排部署,指定本级有关部门(科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申请受理、目录编制、内容更新等日常工作。并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名称、电子邮箱地址、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进行公开。
(二)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与本级行政机关业务相关的政务信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梳理、细化公开内容并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询。
(三)科学界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
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确定,是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建立政务公开制度的关键所在。各级行政机关在确定公开内容上,要重点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公开内容的确定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要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内容的确定要突出“三个重点”(即办事过程中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和事项,项目审批、指标额度审批、资金和物资审批等关键环节,招生招工、公务员考录、办理证照、建设工程招投标、收费和减免税费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三是公开内容的确定要坚持真实广泛的原则。通过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哪些是国家提倡的,哪些是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哪些是法律和政策所禁止的。
(四)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确定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1.各级行政机关将拟公开的内容,经分管行政领导同志审核后,提交党组(党委)或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再交由负责监督的部门(市公开办)或上级主管部门具体审核,最后由本机关主要领导同志签字公布。
2.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如召开座谈会、咨询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和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3.整改后将结果(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并报送市公开办备案。
(五)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1.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决定、经济形势、重大工程建设、严重灾情及其他重大事项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及部门的有关会议,只要会议讨论决策的内容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都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列席或旁听,让群众了解政府决策过程,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会后要将会议内容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部门办公室负责)。
2.文件公开制度。依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及规范性文件,自文件发布5日内,应及时通过辽源公众信息网、《辽源日报》等媒体对外公开发布(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部门办公室负责)。
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文件进行清理,于2005年2月底前通过辽源公众信息网予以公开;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于2005年3月5日前完成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并在辽源公众信息网上公开(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由市公开办和市信息产业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政务信息公开不同于政务公开,虽然两者都要求行政机关增强其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公开办事,但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而政务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都比较广泛,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事务公开,而且要求行政机关将其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公开,属于一种权利型公开。要明确政务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深化,是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向规范化、系统化和法制化方向迈进的重要过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务信息公开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统筹谋划,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政务公开的合力。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二)健全机制,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明确本地、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具体承办部门(科室),选择政策性强、组织协调能力强、作风扎实的同志负责本项工作;政务公开具体工作部门(科室)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方案或实施意见,经常组织开展对所属基层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各单位要培育政务公开典型示范单位,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全面发展。
(三)加强监督考核,严肃工作纪律。
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制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重点抽查和随机暗访相结合,半年检查和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2005年3月,市政府责成市公开办牵头,市监察局、人事局、法制办、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参加,对全市的《办法》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对在2005年3月5日前没有按时编制完成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责任追究。2005年10月,市公开办将会同市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对县区、乡镇及市直窗口单位和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暗访。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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