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秋粮收购政策的通告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政发〔2003〕1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秋粮收购政策的通告

省政府决定,2003年秋粮收购,要在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前提下,相应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基本稳定保护价收购总量,合理确定保护价水平,积极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为此,特作如下通告。

一、相应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

放开部分销区保护价粮食收购。即:通化市的通化县、集安市,白山市的八道江区、临江市、江源县、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

放开部分城市郊区保护价粮食收购。即:辽源市西安区、龙山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放开产区直补农民的试点县东丰县保护价粮食收购。放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价玉米收购。放开非水稻主产区、无水源保证的老水田区和井灌的水稻保护价收购。即:四平市(不含辽河农垦管理区)的铁西区、铁东区、公主岭市、梨树县、伊通县、双辽县,辽源市的东辽县,白城市的洮北区、洮南市、大安市、通榆县、镇赉县(不含白沙滩灌区),松原市的宁江区、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前郭县(不含前郭灌区)。

二、基本稳定保护价收购总量

非主产区退出保护价收购后,粮食主产区的保护价收购数量,保持上年水平。

三、合理确定保护价水平

2003年秋粮收购的保护价水平,按正常年景粮食生产成本加适当收益确定。玉米保护价原则上根据市场情况,参照上年价格水平确定;水稻保护价原则上按上年水平略微下调。

四、进一步放开粮食收购市场

对按保护价收购以外的其他余粮,实行多渠道经营,凡具有粮食经营执照的企业和个人,均可入市收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随行就市收购。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积极给予贷款支持。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地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锁定老库存,老库存继续享受政策性补贴,随行就市经营市场粮。要转换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积极开拓市场,搞活粮食经营。

特此通告。

二○○三年三月十日(此通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至乡(镇)人民政府并在各行政村张贴;在当地报刊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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