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7-04-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政办发(2007)43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地方行政立法的“立、改、废”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文)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了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八日

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此次纳入清理范围的政府规章是列入《政府规章清理目录》(附件一)的112件政府规章。该《目录》已经国务院法制办备案核对并认可。各有关单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下载查询该目录。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一)规章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明令废止:

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2、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3、已被新的上位法或新的规章所代替的;

4、规章的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4、已被新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

5、主要内容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三)规章的部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的;

2、所规定的管理部门被撤销或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4、规章创设或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或新颁布的上位法规定的;

5、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许可的条件、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或新颁布的上位法规定的;

6、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正在修改或即将修改的。

除上述规定外,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

1、超越法定权限,包括规定了当属中央、省事权的事项或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2、规章规定明显不适当,包括明显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的,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世贸组织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市政府规章与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要将情况及处理建议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后统一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处理;对不是由本部门执行的政府规章如有意见或者建议,也请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研究处理。

三、清理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年4月初至4月中旬,为清理部署动员阶段。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清理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开展清理工作。

第二阶段:自2007年4月下旬至2007年7月,为实施清理阶段。有清理任务的部门应当在7月底前完成本部门执行的规章清理工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要求填报《政府规章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二)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同时,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清理的原则和标准,对需要清理的规章进行同步研究同步清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阶段:自2007年7月至2007年9月,为清理结果形成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逐件进行审查把关,最后认定处理意见,并与清理部门沟通协调,取得一致意见。

第四阶段:2007年9月至2007年10月,为清理结果报批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在完成清理结果的审查认定后,形成正式清理意见,连同清理工作报告报市政府批准。需要修改、废止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废止。

第五阶段:2007年10月至2007年11月,为清理结果公布和工作总结阶段。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要分别将清理结果和清理后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通过媒体、网站、政府公报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工作总结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

第六阶段:2007年12月至2008年,为规章汇编阶段。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将这次清理后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汇编。

四、清理工作要求和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清理规章的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件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清理工作。要按照清理时间要求列出时间表,切实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清理工作的深度和准确度,确保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本单位的清理工作任务。

(二)明确清理工作的分工与配合。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清理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编发需要清理的政府规章目录,加强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认定,向市政府提出清理意见和清理工作报告。

规章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负责规章起草或实施的单位应当根据目录明确的分工进行清理。联合制定的规章,由牵头主办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主动征求协办部门意见;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规章,由制定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的,由目前执行该规章的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具体清理工作由区县政府和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三)明确清理时限。有清理任务的部门应当在2007年7月底前完成本部门执行的规章的清理工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报表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结果的审查认定,形成正式清理意见连同清理工作报告报市政府批准;2007年11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

(四)实施“开门清理”。这次清理工作与以往历次清理的要求有所不同,国务院要求承担组织清理工作的法制工作机构充分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对清理中涉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以及清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要运用报刊、网络等有效手段,广泛征求意见,实行开门清理。为此,市政府将在南京政府法制网开辟清理工作专栏,欢迎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对规章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并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对规章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沟通和指导。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主动向本级政府和本单位领导汇报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清理标准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保证全市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行政法规的清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文)的要求,各单位应当对照《现行行政法规目录》进行研究,对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提出废止、失效和需要修改的清理建议,并于2007年5月底前按要求填报《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三)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目录可查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或江苏政府法制网:http://www.jsfzb.gov.cn。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市政府将视规章清理工作具体情况和结果,另行通知统一部署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执行的区县和部门可参照规章的清理标准和有关要求先自行清理。

(三)关于规章有待修改的问题。清理中,如果规章直接依据的上位法正在修改或即将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或者属于其他需要等待国务院、省政府清理结果公布后再行处理的情形的,各单位应当在清理时提出有待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了解国家和省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情况,并根据其确定的清理结果,适时组织市有关部门对我市的规章进行相应的再清理。

附件一:政府规章清理目录

http://218.94.6.187/upload/njgov/File/fuj1.doc

附件二:政府规章清理情况汇总表

http://218.94.6.187/upload/njgov/File/fuj2.doc

附件三: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

http://218.94.6.187/upload/njgov/File/fuj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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