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4-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若干意见

为大力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市经委以(杭经法规[2003]259号)文下发了《关于授权杭州市食品工业协会有关职能并委托开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将政府部门的10项职能授权或委托行业协会履行。文件下发后,又组织了有关处室负责人对贯彻落实这一《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从实施的实际情况看,各项职能正在或已经由市食品工业协会按照文件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运作情况良好。实践证明,这是经委培育发展行业协会,转变政府职能的一大举措,效果初见端倪,也为培育发展行业走出了实质性一步。在全市乃至全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委行业协会的培育和发展,促进本委机关效能建设,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实施“工业兴市”战略目标中的积极作用,现对经委领域行业协会的培育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发展的目标和基本要求

目标:通过培育和发展,在3—5年的时间内,初步形成适应杭州市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行业协会结构体系;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按市场化原则的行业协会生发机制和运作机制;初步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制。

基本要求:行业协会培育发展,要坚持政府推动和企业“自主办会”相结合,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本市产业特点,制定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引导扶持行业协会组建和运作;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会分开,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要坚持以发展为主线,以发展促调整、以改革促提高,通过重点发展新的行业协会,带动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调整;坚持政府依法管理,建立有利行业协会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

二、行业协会发展的思路

1、加快新型行业协会的组建。鼓励和支持在我市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入世相关领域中,培育和发展一批行业协会,形成有利本市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群体。行业协会要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同一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自愿参加不同的行业协会。要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吸引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落户本市。本市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可以试点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2、促进现有行业协会的调整。对同一行业内性质相同的行业协会进行归类合并。对行业范围过大、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进行分拆重组。对行业逐渐萎缩、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引导其自行解散。

3、扩大行业协会的社会覆盖面。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特别注意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覆盖面。要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杭同业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行业协会会员企业数量要逐步达到该行业企业数量的20%以上或会员企业销售额达到该行业销售额的50%。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是会员的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增强行业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的发展。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行业协会是会员的自律组织。通过法律法规、行规行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合理竞争。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予以曝光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行业协会是会员的代表。有权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健全与政府协商的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代表本行业,对本市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行业利益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本行业向政府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

行业协会是行业的协调组织。开展与会员有关的民商事和其他事务协调。行业协会可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发生矛盾和利益冲突时进行协调;可以就行业利益提出意见建议,与政府进行协调沟通。

5、切实推进政会分开。要把推进政会分开作为发展、改革行业协会的重要切入点,从目前主要由政府发起组建行业协会,改为原则上由企业自发组建。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实行机构、人员分离和财务脱钩,职能分开。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机构合署,国家公务员一般不得担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行业协会单独建账、财务独立。行业协会的领导经选举产生,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

三、行业协会发展的举措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本委各处室要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行业规划、技术标准时,应当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方法,逐步把属于行业协会的或可以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统计、信息发布、行业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产品标准、服务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和技能资质考核,产品展览推销、合作交流、招商推荐,价格协调、公信证明、行业评估论证等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

2、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行业协会实行“入会自愿、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独立办会,规范运作。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作为行业协会的基本规范。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协会领导。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由协会聘用,按企业建立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有偿服务等途径筹措经费,会费收取标准和经费使用范围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的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3、制定行业协会发展规划。根据我委行业分布状况,制定全委行业协会发展规划,推动组建一批代表本市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创造条件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行业协会培育发展予以重点扶持。

各处室要按照本通知制定相应实施计划,有关具体事项与法规与产业政策处联系。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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