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纠风办关于杭州市区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等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纠风办关于杭州市区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事项的通知杭价费[2004]99号、杭教计[2004]16号、杭财综[2004]341号、市纠办发[2004]2号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纠风办、市直属学校: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03]43号),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价检[2003]4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按照"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要求,统一按以下规定执行。

1、限人数: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原招生计划数不减少的前提下,学校可挖潜扩招择校生(列入当年招生计划),招收的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招收新生总人数的20%(以学校为计算单位,含学校接收的杭州市区以外要求到市区学校择校挂读的学生,但择校挂读的学生每班不超过4人)。

2、限分数:列入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当年招生计划的择校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但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批次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

3、限钱数: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含择校挂读生,下同)收取择校费标准按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收费重点普通高中每学生不得超过3.5万元,一般普通高中(含列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综合高中)每学生不得超过2.5万元。

二、鉴于民办学校和国有民办学校的学费已实行按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备案制,因此接收的择校挂读生,同样按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收取择校费等其他额外费用。

三、择校费由学校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择校生交纳择校费后,每学期仍按规定交纳学费和代管费等。学生中途转、退学的,择校费退还办法为:学生第一学年(以新学年开学日为起始时间)内转、退学的,学校退还三分之二择校费;学生第二学年内转、退学的,学校退还三分之一择校费;学生第三学年内转、退学的,学校不退还择校费。

四、学校收取择校费,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款收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以改善教育条件和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公布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有关政策,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严格执行择校生收费办法,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择校费标准,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款、建校费等,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校)收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价费[2000]088号)中有关普通高中扩招生政策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自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参照执行。

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纠风办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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