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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蚕桑技术改进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调整蚕桑技术改进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112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做好蚕桑技术改进费收取与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市蚕桑技术改进费(以下简称蚕改费)的收取及使用现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蚕改费的收缴办法,现通知如下:
从2004年春季蚕种开始,按蚕种销售数量,每张蚕种收取蚕改费由原来的5元调整为3元,其中0.5元缴市财政,2.5元留存各县(市、区)。蚕改费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蚕种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不再向蚕农收取。缴市部分蚕改费的缴纳渠道、办法和时间按原规定执行。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蚕改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级蚕改费重点用于市级蚕业基础建设,蚕种管理与蚕种质量监督,全市性重大蚕业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等。县级蚕改费重点用于蚕桑品种的改良与繁育,催青设备设施的改善维修,统一催青,蚕业先进适用技术的试验示范、培训与推广,蚕业产业化建设与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严肃认真地执行新的蚕改费收缴办法,及时、足额地收缴蚕改费,以保证我市蚕桑技术改进工作的顺利发展,促进蚕桑产业健康发展。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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